第B7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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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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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层楼飞下哑铃砸穿轿车
谁扔的?居民说“嫌疑对象”有60户
  “乖乖!幸好是一辆轿车,如果是人站在楼下,那还不被哑铃砸死呀!”前天上午,龙江小区32层的阳光广场2号楼下,不少居民议论纷纷,在居民们身边停着一辆黑色轿车,车顶天窗被从天而降的哑铃砸穿,形成一个大洞。

  楼上掉下哑铃砸穿车顶

  当天上午8点多,家住阳光广场2号的陈先生刚走出居民楼,无意中瞥了一眼停在楼下的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发现车顶的天窗已经碎了,“咦?不会是招小偷了吧?”他凑近一看,车内竟然有一只大哑铃,但车内物品整齐,不像被小偷光顾过。

  就在这时,小区保安走了过来,保安表示,他刚刚报过警,看样子哑铃是从高楼上抛出来的。保安称,“这个哑铃应该是晚上落下来的,因为今天早上大家都没有听到动静。”

  小区业主们分析:“这哑铃肯定是有人故意扔下来的,你看,车子离居民楼窗户的水平距离至少有两三米,也就是说,哑铃不可能是从窗台垂直落下来的!如果是垂直落下来,哑铃只会落到窗台下方,不可能落到车子的位置。”

  更多的居民则气愤地说:“这太危险了!这个哑铃少说也有5公斤,从高空坠下来,那力量可大了!万一落到人的头上,那还有命嘛!这种往楼下乱扔东西的人太不讲公德了!”

  很快,警察赶到了现场,并联系到了车主,警察初步认定哑铃是从高处坠下的,但一时无法找到肇事者。车主赶来,一句话也没说,将车子开走了。

  高空坠物不是一两起了

  “这个车子天窗被砸报废,要修好可能要花近万元,真是作孽呀!”不少人看到受损车子离开,摇头叹息。

  小区业主汪先生激动地说:“就在几个月前,也是在我们这栋居民楼下,从楼上掉下一个花盆,也是砸坏了一辆轿车。这种从楼上抛东西下来的事,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

  对此,小区物管公司一名姓黄的保安证实了他的说法,黄某表示,那次花盆坠下把停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坏了,车主气得要命,可他根本找不到肇事人,只能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偿。“就在两个月前,我亲眼看到,一个酒瓶从楼上扔了下来,砸到了居民楼下的一个车位上,幸好当时那辆车子还没有回来,否则车子肯定要遭殃。前两天,我在小区里值勤,一个快餐盒连同一些剩饭从楼上扔下来,正好扔到我面前,差一点就砸到我了。”

  有的业主表示,如果找不到责任人,住在这栋居民楼的全体住户都洗脱不了嫌疑。“靠居民楼这一侧的住户有64户,一楼、二楼住户有防盗窗,没有嫌疑,哑铃肯定是从剩余的60户人家中的一户落下来的。”

  [律师]

  如找不到责任人,楼上住户须担责

  南京宁联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法律上所称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性行为,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左迎春表示,阳光广场哑铃坠楼一事,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可以适用该原则。也就是说,在目前找不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楼上全体业主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责的除外。快报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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