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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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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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贿赂超市被罚2万
企业倒苦水:不贿赂不让我们进场啊
  近日,南京雨花台工商分局对南京特米食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做出了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而该企业接到处罚通知时颇感无奈:“这是行业潜规则啊!不给钱超市不让进场,我们能怎么办?”

  食品公司贿赂超市被查处

  近日,雨花台工商分局发现南京特米食品有限公司与4家超市签订的合同有“猫腻”,合同中都规定,在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间,食品公司除了要付给超市一定的进场费之外,还要给2%的广告费和4%的返利费,这让执法人员产生了疑惑。

  在进一步查账中,执法人员看到了账本与合同上的不一致,食品公司根据服务费、促销费、仓储费等名义,以折扣方式付给了4家超市返利费、广告费共计5万多元,其中有4万多元没有入账。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账外暗中支付销售商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事实,符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对该企业做出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

  企业倒苦水:不贿赂不让进场

  对于工商部门的处罚,南京特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会上,该公司大倒苦水:“我们企业是弱势方,超市提出来货款要收一定的折扣,我们不同意的话这生意也做不成了!”该公司表示,他们与几家超市的合作已经持续好几年了,都是这么操作的,而且不是他们一家供货商这么做,这已经是零售行业的潜规则了!

  但执法人员认为,不管什么理由,该公司商业贿赂的事实已经存在,就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听证会后仍然维持原来的处罚决定。

  零售业“潜规则” 消费者来买单

  据悉,类似商业贿赂案件工商部门每年都要查处多起。商业贿赂为何屡禁不止?一位多次参与处理此类案件的工商执法人员说,供货商以返利、广告费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几乎成为整个零售行业的潜规则。

  而为潜规则买单的并不是供货商,而是消费者。供应商在进行商业贿赂后,会将额外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提高货价。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出通知,针对一些商场、超市违反规定滥收所谓“过节费”“入场费”“促销费”等费用的现象,要加大巡查力度,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快报记者 陈英

  通讯员 朱建宇 武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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