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4月2日,广交会组委会突然以保证大会安全为由,要求凡进入馆内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国外采购商除外),否则不给办证。
(4月5日《南方都市报》)
举办任何展会,安全问题无疑要放到首位。但从法律上讲,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公民没有任何义务自证清白。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广交会组委会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这个推定还表现出一种“内外有别”的作风,即国外采购商不在开证明之列,这对中国参展商而言不啻为一种侮辱。
从逻辑上讲,一纸“无犯罪记录证明”能否保障广交会安全?一个有过犯罪经历的人,未必有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的人,未必会在广交会上作案。站在权利的维度,一个人即使犯过罪,广交会组委会也没有权力剥夺他参与展会的经济权利。
此外,从实际效果说,靠“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不能真正起到为广交会保驾护航的作用。一方面,没有犯罪记录者,未必不会由于某种原因成为犯罪团伙操纵的工具;另一方面,广交会的安全是具体的安全,这种“证明监管”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形式主义,是表明广交会重视公共安全的“宣示”,而非具体的安全措施。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文牍主义的安全,而非会场里具体的安全。
这种“证明监管”暗含着某种惰政思维。要求进馆人员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其说是严格的安全管理,不如说是在管理上偷工减料。其害处更在于,不顾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不计成本地增加社会成本。隐藏在表面作为背后的恰恰是某种不作为。
(原载4月6日《新京报》,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