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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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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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状告儿媳追讨孙子监护权
  “我儿子去世后,儿媳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如今儿媳车祸受伤,且没有固定收入,因此我们要求取代儿媳,取得孩子的监护权”,60多岁的陈老汉带着老婆一起将儿媳告上浦口区法院。

  儿子去世,公婆儿媳分割遗产闹纠纷

  1999年初,家住浦口区的陈老汉及妻子遭遇不幸,他们的儿子在一场车祸中遇难,留下了年轻的妻子和一对年幼的儿女。

  “儿媳年纪还轻,将来很可能改嫁,我们一定要处理好儿子留下的遗产,免得以后被儿媳拿走。”这对老夫妻随后将儿媳告上法院,要求对儿子的遗产进行分割,并意图取得孙子、孙女的抚养权。法院经过调解确定,老夫妻俩代管孙子、孙女分得的一间房屋及抚养费、抚恤金,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

  儿媳受伤,爷爷奶奶争夺孩子监护权

  2003年,儿媳遭遇意外车祸,住院期间,孩子的爷爷奶奶就住到了儿媳的房屋里,以方便照顾孙子、孙女。

  2006年,儿媳伤愈出院后,陈老汉和老伴却不愿再搬出来,“房子是我儿子留下的,我们有权住。”这下,儿媳不干了,将公婆一起告上法院。

  “儿媳从不对自己孩子履行监护责任,且儿媳遭遇车祸造成脑部6级伤残,根本没有监护能力。”据此,陈老汉夫妻又告到法院,要求成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孩子母亲有能力监护

  儿媳身体受伤,没有经济实力,但爷爷奶奶有着固定退休收入,在这场监护权的“争夺战”中,儿媳明显处于下风。

  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宣布儿媳“获胜”。“本案监护权纠纷不应单纯以经济条件强弱来确定判决结果。”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能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陈老汉夫妇举证儿媳有残疾,没有稳定工作,只能证明儿媳身体及经济能力较弱,不能说明儿媳无监护能力或丧失监护能力。

  儿媳没有做出有损于孩子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丧失监护权的行为,其监护人地位是不容改变的。

  据此,浦口法院一审驳回了陈老汉夫妇的起诉。

  通讯员 兴武 文醒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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