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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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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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事件本身的特殊性、当事人退赃的积极性和悔过表现,是让警方犹豫不决的主要原因。

  法律界人士表示,从受害人和当事人及家属的表现来看,赵晓确实有值得原谅的“道德情节”,但是,如果司法部门以涉嫌犯罪的罪名对赵晓采取措施,那么,这种受害人的谅解最多只能是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律师热议

  赵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诈骗罪“从情节看构成诈骗罪!”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律师认为,盗窃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的方式。赵晓原本并不是银行卡的主人,密码也并非他设置的,实际上,他是隐匿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冒用了他人的信息,骗取了ATM机的“信任”,达到了取款的目的,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定性。

  盗窃罪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杨龙辉律师认为,要界定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罪,关键看被取走的钱是谁的,也就是被侵犯的客体是谁。如果是银行的话,有可能构成盗窃和诈骗。但赵晓在取钱的时候,赵先生并没有主动处理自己的钱,是在一种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取走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所以,应该算作盗窃,而不是诈骗。

  不是罪 南京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认为,赵晓的行为可能不构成任何罪名,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或者诈骗的故意。

  王磊分析说,赵晓偶然发现了这张处于正常操作状态下的银行卡,也就是说,他根本不需要做任何技术动作,只要按下取款数额,就可以拿到钱款。

  “之所以产生取款的举动,完全是出于主观上的趋利性,但并非恶意!”王磊说,这个过程跟在马路上捡到钱款是完全一样的概念,看到钱款在地上,在趋利性冲动下,将不属于自己的钱款暂时占为己有,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综合来看,赵晓并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承担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即可。

  快报记者 田雪亭 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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