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秦妍 记者 宗一多)张先生看中一套公房,准备买下租赁权,并付了7000元定金。不料,卖方的儿子却坚决反对,卖方只得反悔,于是,张先生把对方告上法院。
秦淮区五福里的这套25.8平方米的公房,市民王力的儿子是承租人,但他一直把这套房子租给别人住。
2007年7月,王力决定将这套公房的租赁权出售。52岁的张先生从王力邻居及房客处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赶到王力家中,经协商,双方确定购房总价后,王力要求张先生先付7000元定金。
王力写了个字条:“今收到张先生购房定金人民币7000元整。”60多岁的王力可能没有意识到“定金”二字的“威力”,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他儿子并不愿意卖,王力傻了眼。“你房子不卖了,我也不强求,那你得依法双倍返还我的定金。”张先生说。
一个要双倍返还,一个只愿退7000元,双方闹到了秦淮区法院。“王力出具的收条上,明确向张收取的是购房定金,现其反悔,则应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即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这样认为。
“转让房屋虽登记在王力儿子的名下,但王力也是该房的共同使用人,张先生两次赶至王力家中洽谈购房事宜,且给付定金时,王力儿媳亦在场,因此应视为王力全家对转让房屋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同时法院认为,张先生在交易中未尽审核义务,也有一定责任。最后,判决王力返还张先生1050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