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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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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改判5年 法庭上惊叹一片
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父认为“有错≠有罪”,要上诉
  昨天下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的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此判决作出后,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旁听市民纷纷表示此判决比较合适,但是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则仍然表示不满,认为“有错不等于有罪”,将会继续上诉。

  ■各方反应

  无期到5年徒刑

  合不合理?

  400多群众旁听 许霆神情自然

  昨天,广州中院的第一大法庭坐满了人,包括十几名人大代表在内的各界人士400多人旁听了法院的判决。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于前一天赶到了广州,并坐在法庭前排的座位上。

  下午3点10分,许霆被带入了法庭,其神情自然,没有一丝紧张和不安。

  稍后,广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郑允展宣读了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中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郑允展:“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霆起立听判。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宣判完毕后,审判长的话音刚落,法庭里面顿时响起一片嗡嗡的议论声。许霆则在庭上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许霆被带离法庭时,显得心情不错,还微笑着向在场的记者和旁听人员挥手致意。

  昨日下午,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提前坐在了第一法庭旁听席的第二排上。他身穿黑色条纹西装和黑色布鞋,神情平静。宣判前,记者凑上前去,请他预测一下结果,许彩亮笑着摇摇头,轻声说:“不好预测。”但他表示,一旦许霆被判有罪,他会上诉。

  “还有那些钱,如果判了许霆没罪,银行要追回我们就退。如果法院判了有罪,要罚款,那肯定不退。”许彩亮语气里透着坚决。

  15时16分,许霆被押上法庭,旁听席上很多人都站了起来,许彩亮则挺直了原本靠在椅背上的身子,正襟危坐。在听判的过程中,许彩亮的右手始终紧握着左手大拇指,表情严肃地直视着前方。在审判长读到律师的辩护意见时,许彩亮仿佛在自言自语,嘴唇微微翕动。15时37分,全体起立等待审判长宣判,许彩亮依然显得很平静。最终许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彩亮忽然转身看了看后方,随后迅速被蜂拥而上的记者“淹没”,对于记者的“喊问”,被重重包围的许彩亮只传出来六个字:“不满意,会上诉。”

  随后,记者再次见到了许彩亮,这时许彩亮的手里多了一个自制的标语,上面写着“有错不等于有罪”。见到记者,许彩亮还有些迷茫地问:“你说我到哪里举着好?”

  判决前还说对结果“不好预测”的许彩亮,此时一改口风,称“早就预料到了这个结果”。“我对结果不太满意,不应该判他有罪,我们肯定是要上诉的,目前我应该会继续留在广州。”许彩亮说。

  至于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彩亮说:“他是因为不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

  许彩亮:“不满意,会上诉”

  在举标语的同时,许彩亮在人行道上召开了临时“记者招待会”。

  记者:您会一直留在广州么?

  许彩亮:不一定的。

  记者:如果再上诉,您会举出新的证据么?

  许彩亮:有新证据啊。(哪些证据呢?)新证据啊,那可多了。

  记者:您会赔偿银行的损失么?

  许彩亮:判决让我赔,我是不会赔的。我们为了这个事情,耽误了很多事情,那这赔偿又怎么算呢。而且现在又要罚我们两万。

  记者:许霆当庭说他不上诉?

  许彩亮:这次是5年,相对于第一次的无期,儿子已是如释重负,所以他头脑一热说不上诉。

  记者:举横幅是要引起谁的注意么?

  许彩亮:就是引起社会、网上的注意。这就是个新闻点!

  ■对话许父

  儿子头脑一热

  说不上诉

  许父高举横幅表不满

  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面的内容,向媒体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进行了判后答疑。

  1 “替银行保管说”缺乏事实依据

  记者:许霆曾在重审时称他只是“替银行保管财产,没有想占有这笔钱”,许霆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所必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吗?

  甘正培: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由此可见,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

  许霆的作案过程及作案后的行为,许霆的主观恶性明显,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许霆取款前查询过自己的银行卡余额,明知卡内只有170多元,第一次取款1000元后又查询了余额,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后,连续、主动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后长达3个多小时,直至其账户余额仅剩1.97元为止,在此过程中,许霆两次把赃款拿回宿舍,再返回现场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次数、金额、持续的时间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性。许霆恶意占有银行资金达173826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

  2 许霆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记者: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甘正培: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至于柜员机旁有监控录像只是银行的一种防范手段,并不影响许霆行为的秘密性特征。许霆供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3826元,并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均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3 盗窃柜员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记者:盗窃柜员机内的资金应视为“盗窃金融机构”吗?

  甘正培:根据有关法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4 本案特殊改判须报最高院核准

  记者: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法院为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甘正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许霆为何被判5年徒刑?

  法庭上受审,许霆神情自然

  力挺派:判5年较合理

  昨天在现场,对许霆案宣判结果,大多数人表示满意。许霆在回答法官时很干脆说“没有意见,不上诉”。前来旁听的广东商学院高静宁等大学生对结果非常认可,“按照许本人犯罪情节,得到这个结果应该是合理的,无期太过,那是杀人放火抢劫的罪犯才应该适用的刑罚”。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长、刑法学教授王学沛对此案持相同观点。他认为,17万多数额虽不小,但与数百万、千万的侵犯财产犯罪相比也不算特别大,个人认为该结果体现公平、公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反对派:应判8到10年

  自称“在检察院工作”的旁听中年男子对记者说法院判得过轻。“我本人是搞经济犯罪侦查,在许案发生后,单位里面分成两派,一为过轻,一为过重,但大家认为应该是盗窃罪,否则这个世界太乱,简直是在鼓励大家犯罪!”“我今天来就是看到报纸上说会宣判,并且是肯定判有罪,我还很高兴,以为是10年左右徒刑,没想到是这样的结局,法院的变化太大。”

  而在广东某高校任教的张艳老师也认为判得太轻。她告诉记者,她以为应该是8年到10年之间徒刑,没想到这么轻。“虽然我不懂法,但这个人(许霆)又不认罪,又不退钱,还骗法官说是保管银行的钱,一点都不老实,为何判这么轻?”

  ■云南“许霆”案

  当事人父亲:

  受到鼓舞,准备信访

  ■辩护律师

  感谢新闻媒体

  许霆的辩护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的杨振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判决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但我个人对该判决结果表示尊重,毕竟,原审是判处无期徒刑,这次只判5年,虽然离我们所希望的无罪判决尚有较大差距,但相对而言,我们这次已经取得了重大胜利!”杨振平对新闻媒体表示感谢,他说,“媒体的关注和讨论影响深远,对他的当事人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昨天的庭审中,有一对来自云南的老夫妻何见贵、孟小月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他们特意从云南千里迢迢赶来广州旁听许霆案的宣判,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儿子何鹏有着与许霆一样的遭遇,早在七年前,被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发时,何鹏是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2001年3月2、3日何鹏持账面金额只有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云南省民族学院的ATM上查询存款余额。因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失控,查询未果。何鹏即按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ATM如数出款,何鹏见状又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次日上午,何鹏再次持金穗储蓄卡到其他七台ATM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万元,两日共取42.97万元。

  昨天,何鹏父亲听完许霆案判决后,满脸笑容地走出法庭。他告诉记者:“何鹏的情况跟许霆是很相似的,但他现在已经坐牢7年了。我们一直在申诉、信访,都没有结果。”他表示,对于许霆案昨日判决的结果,他感到满意,并受到鼓舞,将于4月25日云南省高院院长接待日前去信访。

  本版稿件综合《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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