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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部门十二年纠不了一个“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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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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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给一名计划外孕妇做过检查,一纸红头文件开除了建湖女医生的公职
四个部门十二年纠不了一个“错”
  1995年9月1日是建湖县近湖乡卫生院妇产科医师丁玲珍永生难忘的日子:就在这一天,她因被认定替计划外怀孕的妇女接生,被乡政府处以“开除公职、罚款5000元”的处分。而她仅仅只是为这名产妇做过简单检查。

  “我是一个妇产科医生,救死扶伤是我的职责。不要说我没有接生,就算我真的为她接生也没有违法啊?”怎么都想不通的丁玲珍提出了申诉。从1996年一直到现在12年来,县人事局、劳动局、卫生局、近湖镇(以前为乡)政府等四个政府部门对丁玲珍的申诉都表示要解决,但至今没有结果。

  事件

  计划外怀孕产妇突然死亡

  出生于1954年的丁玲珍原是无锡人,1969年随全家下放到建湖。1975年到乡卫生院做赤脚医生,后来又被保送读了卫校,回来后就在建湖工作、恋爱、结婚,顺理成章“扎根”了下来。

  1995年8月13日,一个星期日的晚上,已经睡觉的丁玲珍被家附近的孕妇洪某家人慌慌忙忙地喊了去:“我家老婆突然肚子疼,恐怕要生了!麻烦你去看看。”因为之前给洪某做过检查,丁玲珍知道她是第三胎产妇,一般乡镇上的产妇为了省钱,请医生或者接生婆在家里给产妇接生也是常有的事情。但因为在这之前,丁玲珍所在的医院刚刚才传达过县里的6号文件:因为县里的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完成市里的指标,再次重申无论是谁都不得给计划外生育的孕妇接生,否则一律开除公职!所以她看过了产妇的情况后,对其家属说:“产妇刚刚宫开3厘米,我们才传达过文件,不许给计划外的孕妇接生,你们还是把她送到县医院吧。”

  家属无奈只得找车把人送到了县医院。一开始生产还蛮顺利,但孩子出生了,是死胎;产妇随即也出现了寒战、烦躁不安、咳嗽、气急、大量出血等症状。县医院随即紧急抢救:输血、输氧、行全子宫切除术,但还是出现了肺衰、心衰、肾衰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深夜,产妇死亡。经专家检查,确诊洪某是死于极其少见而又危险的产科并发症——羊水栓塞。

  女医生因为给产妇做过检查被开除

  洪某死了,她的娘家人不干了:已经有了一个女儿,上次超计划怀孕就被迫流产了;为了给男方留个传宗接代的男孩,非要超计划生育,这次人死了。你们一定要给个说法!男方正难过,女方家人还要闹,双方一下子矛盾激化,闹到了乡政府、县政府。县里一查,丁玲珍曾经去看过产妇的事情就知道了。很快,县委常委会研究认定:丁玲珍的行为,直接破坏干扰了计划生育工作,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所犯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最后决定责成近湖乡政府给予丁玲珍开除公职、一次性罚款5000元的处分!

  1995年9月1日,建湖县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公开宣布了对丁玲珍的处分决定。同年9月15日,近湖乡政府委托乡卫生院向丁玲珍送达了近政发“1995”47号“关于丁玲珍擅自为计划外怀孕对象接生问题的处分决定”。

  得知洪某死亡的消息,丁玲珍脑袋嗡的一下。尽管自己没有责任,但是不管怎么说人死了,而且是自己的邻居、熟人,心里自然很难受。但是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竟然被开除公职!“我当时觉得天塌了!”

  申诉

  首次抗争获做“临时工”

  “我是一个妇产科医生,救死扶伤是我的职责;不要说我没有为洪某接生,就算我真的为她接生也没有违法啊?凭什么开除我?”丁玲珍自然不服气,当即提出申诉。乡政府领导立即出面做工作,这个事情他们也没办法,如果她不上访、申诉和起诉,卫生院可以继续给她安排工作,待遇上先委屈一点,一年后肯定给她纠错,恢复公职。

  家人和亲属纷纷劝解,丁玲珍被迫低头,接受了院里的安排,以临时工的身份,每月拿250元的工资,继续干着以前的“妇产科医师”的工作。

  “恢复工作”报告转一圈又回头

  兢兢业业干了一年,1996年10月,丁玲珍向卫生院和乡领导提出要求:期限已经过了,我的表现你们也认可,可不可以兑现诺言,解决问题?

  1996年12月30日,近湖乡卫生院向乡政府和县人事局报告称:“丁玲珍因计划生育问题被开除,后因解决其生活出路,经政府同意在我院原岗位留用;留用期间,该同志彻底改正了错误,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得到院领导和广大病员的一致好评。现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具报告请求各级领导批准该同志恢复工作性质。”

  1997年4月14日,近湖乡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单位意见”。同年6月10日,县人事局领导批示:“劳动局:该同志为大集体人员性质,不属人事局商量的范围,请你们对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日,县劳动局领导批示:“近湖镇:该同志原处分未通过我局,请仍按原渠道恢复工作性质。”

  报告像皮球一样又转回来了。

  十二年申诉总是没结果

  从1997年下半年到1999年下半年,丁玲珍、谢兆成夫妇一次次到县政府、盐城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上访、申诉。但总是没有结果,唯一变化就是把丁玲珍的临时工工资从原来的每月250元增加到626元。

  2000年1月,经过丁玲珍多次申诉、上访,近湖镇政府(此时已撤乡建镇)和建湖县卫生局联合出具报告给县人事局、编委会“请求县领导批准丁玲珍同志入编 ”。但县人事局称“工作撤销了就无法恢复”。

  2001年9月,丁玲珍状告近湖镇政府行政不作为,被告于同年10月15日书面答复“尽快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丁玲珍撤诉。

  2002年2月,丁玲珍再次把镇政府诉上法庭,建湖县法院审理认定政府对丁玲珍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但以撤销开除公职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2004年12月,丁玲珍向建湖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以“申请日期超过规定期限”为由驳回。

  2005年1月,丁玲珍状告近湖镇卫生院,要求其补发工资、补交社会保险金、按章办理评定中、高级职称等事宜。建湖县人民法院鉴于此案情况复杂,特案特办,几次召集县人事局、劳动局、卫生局、近湖镇政府联合会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一个多月后,丁玲珍无奈撤诉。

  2007年5月9日,丁玲珍再次将近湖镇政府诉上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建湖县人民法院在其诉状上加盖了“立案专用章” ,但没有立案审理。

  回应

  有关方面表示

  协调解决

  日前,记者赶赴建湖寻找相关领导了解此事。曾经于去年底主持协调过此事的一位县委领导接受了采访。他说:“当初处理丁玲珍是县委常委会定的,是依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正确决定。以后她多次上访,强调困难,镇政府、卫生局作为具体的管理部门,就想帮助她解决困难,想帮她恢复身份,这也可以理解。但是人事管理部门明确不可能恢复事业单位身份,制度上有障碍。所以我们正在积极协调,准备给她按照工人性质解决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的问题,这也是彻底解决她的后顾之忧了。”

  他强调:“对于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当事人自己首先应该有个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要把期望值设定得那么高。”

  说法

  律师:

  应该有错必纠

  对于县政府的回应,丁玲珍的代理律师、盐城行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徐福华认为:“丁玲珍被处分一事,早在2002年就已被相关法院认定为没有依据。一拖12年,缘于有关部门对此有不同意见,但又一直不给当事人书面答复,致使镇政府对丁的承诺不能实现。12年来,丁玲珍全家精神上、经济上都遭受了巨大的影响,有关部门本应本着执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尽快从法治的层面妥善解决此事。”

  丁玲珍说:“我的要求既不违法,也合乎情理,凭什么不能满足?”

  快报记者 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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