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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细则出台 预计新增低保7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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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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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放宽了,保障标准提高了,救助力度更大了
低保细则出台 预计新增低保7000多人
十二大类22种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应保尽保

  规定更细了! 22种情形不能入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这是申请低保的最基本条件,不过不是唯一条件。修改前的实施细则规定了13种不能进低保的情形,如饲养高档宠物,有高值收藏或持有股票等金融资产等,而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进低保的门槛“卡”得更严,细化了十二大类22种情形不能进低保。

  细则新增了诸如“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等条款作为不能进低保的条件。

  ■新规亮点

  低保户也能用手机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一些条款也做了“放宽”处理,市民政局低保处副处长张顺翔说,过去规定低保户不能有手机,除非工作需要,但考虑到现在手机已经成为普遍的通讯工具,所以将这条修改为“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的不能进低保。

  住房面积放宽了

  原规定“城区1人户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2人户超过60平方米的家庭”不能进低保,新规放宽为“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

  “低保工作的原则是‘应保尽保’,让困难群众得到必要的保障;同时,还要‘应退尽退’,避免养懒汉,把钱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这是《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原因。昨天,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新细则。今后,南京将对进低保的门槛“卡”得更严,与此同时,也加大了对老、弱、病、残、幼、学等特殊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放宽准入条件,提高保障标准。本版撰文 快报记者 项凤华 陈英

  ■延伸解读

  新规实施 预计新增低保7000多人

  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份,全市城镇低保对象3.95万户、7.6万人,占城镇总人口的1.86%,累计发放保障金2500万元;农村低保对象3.43万户、6.6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17%,累计发放保障金1057万元;城乡合计保障了14.25万人,今年发放保障金3557万元,去年全年共计发放保障金1.92亿元。张顺翔表示,新的细则实施后,保障的范围会扩大,需要退出的低保户很少,预计还将新进5%左右,即7000多人。

  扣除就业成本 促低保户就业

  “低保养懒汉”的怪现象一直是让政府部门头疼的事,有低保户自己算了一笔账:一个3口之家如果都吃低保,每月可享受900元救助和系列优惠。如果有成员就业,月收入500元,那么每月的低保金就要减少500元。对该户人家来说,生活水平并无实际提高,还要倒贴不少交通等成本。显然,这个规定不利于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张顺翔表示,此次南京提出“就业成本”的概念,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就是为了消除低保户这种想法,促进就业。

  低保细则出台,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更大了 资料图片

  应调尽调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通讯费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9.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1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四)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七)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十)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一)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

  (十二)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保障标准提高了!加大对16种人群救助力度

  此次细则与原规定相比,进一步加大了对老、弱、病、残、幼、学等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体现了更多人文关怀。16种特殊人群将受到提高保障标准、放宽保障条件等方面的照顾:

  7类对象增发10%保障金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3.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4.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5.单独生活的居民;6.归侨;7.少数民族居民。

  2类对象增发20%保障金

  1.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人;2.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

  3类对象按标准的130%发放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人员;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全额的130%发放保障金。

  4类特殊对象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此外,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之内,有4类特殊对象本人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1.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2.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4.无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举例说明

  以一户四口之家为例,这户家庭没有任何收入,那么可以享受300×4=1200元低保,如果四口人中有一个是80岁老人而且患有精神病属于重度残疾人,那么老人可以单独享受增发,按规定,同一特殊对象只能按有利原则享受一项优惠政策,老人本人可以拿到300×130%=390元,四口人中还有个上幼儿园的孩子,这个孩子可以拿到300+(300×10%)=330元,这户家庭总计可以拿到1320元。

  ■焦点问答

  问:细则规定,饲养高档宠物、使用高档手机、高标准装修房屋等不能进低保,什么样的标准能够算“高档”、“高标准”?

  答:在评定能否进低保时,采用的是综合方法,算收入之外,还要估资产、看现象,饲养高档宠物、使用高档手机等,这些都属于要看的现象范围,但并没有对“高档”、“高标准”有详细的数字界定。

  问:以往会有一些骗保的现象,新的实施细则施行后,如何杜绝这种情况出现?

  答:今后在低保户的审批上将更加规范、公平,此次在六城区街道办事处专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低保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辖区内每100-200户城乡低保对象聘用1名低保工作协理员,协助低保工作,这些低保协理员都经过培训。细则中对群众评议的要求也更完善,要求有关部门应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五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构成、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杜绝骗保的情况。

  问:如果负责低保工作的人“有私心”怎么办?

  答:在低保审核中,“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是绝对不允许的,一旦发现后坚决辞退。今后也将逐步探讨建立低保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制。

  应退尽退

  鼓励劳动自救!收入高于低保1.5倍要退保

  细则也规定,因就业或自谋职业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以鼓励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救:

  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六个月内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变,第七个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三个月内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变,第四个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收入核算

  准入条件放宽了!15种进账可不计入收入

  由于家庭收入是申请低保的最重要的“门槛”,而家庭收入又是方方面面的,因此如何核定低保申请者的家庭收入,一直是低保审批的难点。细则提出10种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存款、离退休养老金等之外,新增了“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

  细则规定了15种家庭进账可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除了以往的规定的7项外,此次新增了8种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分别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新规亮点

  计算家庭收入扣除就业成本

  在计算各类家庭收入中,细则还规定,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不含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张顺翔表示,这是南京突破长期以来“只算收入、不算支出”的规定,首次提出就业成本的概念。

  所谓“就业成本”,张顺翔说,就是考虑到出去工作,需要一定的交通费、餐费支出,目前南京提出的扣除标准是低保标准的50%,目前是150元。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去工作,工资是850元,扣除缴纳的社保费140元,实际收入710元,但在计算他的家庭收入时,就可以扣除150元,只算560元。

  放宽了赡养费计算标准

  细则还放宽了赡、抚(扶)养费计算标准,从过去义务人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即需计算赡、抚(扶)养费,放宽为义务人家庭收入需超过低保标准1.5倍以上,细则规定:没有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及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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