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徐小琴 范华)记者从南京市地税部门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只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据实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过去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必须在25%(含)以上和不少于10人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根据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这就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只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据实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某企业有2名残疾职工,当月共为他们发放工资3000元,则该企业此项优惠应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6000元(3000+3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