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借给前夫住的房子被占
[律师在线] 前夫无权利长期占房
在南京打拼了好几年的李先生,多次看房都因感觉房价太高,而最终没能下定决心买房。后来他与家住北京的孟小姐一见钟情,两人很快便谈婚论嫁。孟小姐对李先生一片痴情,并不在意恋人有无房产。孟小姐的母亲去世后,她就与父亲相依为命,一起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内。父女俩决定李先生和孟小姐结婚后,可以搬来孟家住。
住房问题解决后,一对恋人心里踏实下来,很快便领取了结婚证。李先生随即搬过来与孟小姐同住。后来,老孟的单位房改,他便将这套房屋买下。但时隔不久,老孟突发急症,因抢救无效去世了,孟小姐悲痛欲绝。
祸不单行,恰在此时,小两口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并一发而不可收。随后,两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明确约定:“因李先生暂时无其他房屋居住,孟小姐同意男方暂时居住此房屋,但不能在此房屋内结婚。”
6年过去了,李先生还是没有主动归还房屋的意思。为此,孟小姐多次找到前夫,明确表示要收回房屋,却屡次遭到拒绝。李先生以仍然没有房子居住、无法腾房为由,坚决不同意将房屋归还给孟小姐。
无奈之下,孟小姐找到居委会理论。但经居委会几次调解,李先生仍是执意不搬。孟小姐气愤之极,拨打电话报了警,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可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李先生与孟小姐之间的事情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并且有离婚协议书,应该找法院解决。
孟小姐于是到法院起诉李先生,但被告知:由于此房屋不属于孟小姐,房产证登记人是老孟,孟小姐无原告资格,法院因而不予立案。
眼睁睁看着本应属于自己的房子被前夫堂而皇之地使用着,孟小姐既焦急又无奈。“难道我真的不能从前夫那里要回我父亲的房子吗?”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孟小姐完全可以要回房屋。
首先应确定房屋权利归属。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老孟去世后,此房屋应由老孟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此房应由孟小姐一人继承。
根据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法院判定房屋的权利归属,主要是参照房屋产权证书。孟小姐可以拿着必要的身份证明、申请材料到建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父亲留下的房屋依法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一旦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孟小姐即可到法院起诉,依法主张自己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
李先生与孟小姐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孟小姐是基于李先生无住处,而答应暂时由李先生居住,并不是永久性居住。根据司法实践,此种帮助一般不超过2年,而非终身。本案中,李先生已经在此房屋内居住多年,孟小姐要回房屋理由正当,李先生应予归还。
孟小姐与李先生协议离婚时答应提供帮助,以解决李先生暂时的困难,但李先生占用房屋多年拒不腾退,给孟小姐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孟小姐主张权利,要求李先生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