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市民张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就和房主约定办完房产证之后过户,并分期支付了约9成的房款。去年6月,房主领取了房产证,却迟迟不给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增加房款。
无奈之下,张女士将房主告上了法院,一审判决房主限期协助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不服判决的房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买了二手房,过户前卖家要加价
[事由]
买了二手房,过户前卖家要加价
2006年9月21日,张女士与房主李女士、南京明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李女士将位于江宁区天元东路188号的恒安嘉园的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作价47.2595万元卖给了张女士。由于李女士的房产证暂未办理,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余款分三次支付。当年12月16日,双方又对地下车位签订了补充买卖协议,作价5万元,并于当天支付了房款20万元。同年12月22日,李女士将钥匙交给张女士,张女士支付了22.2595万元。
2007年6月份,李女士办理了房产证后,突然不同意过户,和中介说要求房价按2006年12月份市场价计算。按照张女士的说法是:房主突然要求加价1500元/m2。最终,双方协商不成。2007年8月13日,张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判卖家限期过户
[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判卖家限期过户
根据一审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李女士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和7月27日领取,而南京明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也分别于2007年7月、8月电话通知李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女士要求按照2006年12月份房价评估计算房款,提出了增加房款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就此,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主李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协助张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不服判决的李女士,于2007年12月27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房屋已经增值,双方可以变更合同,但双方未就变更合同价款达成一致,要求判房价增加1500元/m2,调整交易价格或发回重审。
2008年3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市场房价,是协商一致的约定,也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李女士所说的房屋增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故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房主李女士要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协助张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提醒]
暂时没证的房
买卖双方都要小心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认为,这起案件其实很简单,按照双方“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张女士一直是在履行合同的,而作为卖家的李女士在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后,单方要求涨房价,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有房产业内人士认为,这起官司的纷争,主要是一个房价上涨的原因。李女士的这套房子,按照合同价格才3150元/m2左右,但是由于房价的上涨,2006年12月份时,这套房子已经涨到4700元/m2左右了,卖家当然觉得卖亏了,想要补1500元/m2的差价,可买卖合同必须要履行,打官司也打不赢。
他建议:买房人购买一些暂时不能进行产权过户的房子,最好等房主拿到产权证后再交易;卖房人如果实在缺钱用而要卖暂时没证的房子,可以在合同里约定“房价按过户时契税征收部门的评估价作价”。
快报记者 尹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