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剧]
[飞机]
“B7009号机到达景区,50米开始工作”
“飞机猛地一拐就掉进竹林里”
“我们想救人,但再也无法靠近飞机”
B7009号机是欧洲直升机公司最新机型之一
当年国内只有5架,售价3000多万人民币
该机性能优越,能在空中完成各高难度动作
2004年9月16日下午,浙江余姚的郊外天气晴朗,一架直升飞机在天下玉苑风景区上空低空盘旋了几个大圈子后突然坠落,事后被发现机上人员4死3伤。“9·16”事故的原因至今仍然在调查中,但是由事故所引发的国内罕见保险赔偿诉讼却将惨烈的事故再次还原在人们面前。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三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直升飞机的主人——春兰公司各项损失3064万元。通讯员 高宣 快报记者 马乐乐
事件回放
巨额索赔
分析
飞机舱门掉在竹林里
B7009直升机身价不菲
影像·定格
呼叫:最后一声是“50米开始工作”
这架型号为EC135的直升机编号为B7009,它的存在被定格在2004年9月16日下午2点39分10秒。
“B7009号机到达天下玉苑景区,50米开始工作。”机场塔台在这时接到了它最后一次呼叫,18分钟后,当塔台向B7009呼叫时,却再也没有得到回应。
“飞机先绕着景区转了几圈,飞得很低,离山头也就十来米的样子,飞到峡谷边时突然开始往下掉,眼看就要撞到玉佛塔了,飞机猛地一拐就掉进离塔只有10多米远的竹林里。”一事故目击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
约半个小时后,塔台接到了电话通知,一架直升机坠毁,工作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B7009出事了!
官司:春兰索赔3800万
事故后不久,春兰公司给5名死伤人员的家属支付了赔偿后,便走上了保险理赔的道路。早在2002年买下直升机后,春兰公司就开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人保)投保包括“飞机机身一切险”“法定责任险及法定责任险之扩展战争险”在内的飞机险。
2004年6月22日,春兰公司连续第三年投保。不过这次泰州人保变成了首席承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华联合)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太保)与泰州人保共同承担这笔保险业务,三家的共保份额为50%、30%、20%。
3800多万!春兰公司将本次事故的理赔材料收集完毕后,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了这个数字的巨额索赔。由于三家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这起保险合同纠纷闹上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少见
影响深远
江苏省高院相关人士说,我国目前只有极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拥有自有公务飞机,而此类企业自有公务飞机失事引发保险赔偿诉讼的则更为少见。在“9·16”事故前,仅有长沙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一架直升机2000年5月22日坠入湘江,远大公司于2001年1月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沙支公司赔偿保险费近800万元,最后以平安保险公司赔偿680万元而结案。
与该案相比,春兰公司飞机保险赔偿案诉讼标的额巨大,而且涉及到保险法领域的诸多重要法律理论问题,其审判对于同类案件都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引人注意的是,就在“9·16”发生之后几个月,国家民航总局公布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其中对公务飞行与空中拍照加以区分。然而,由于事后规定没有追溯效力,而江苏法院依据《保险法》的条例作出有利于春兰公司的判断,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消防人员正紧急扑救
坠毁:坠落后起火,4死3重伤
据当时媒体报道,最先赶到失事现场的景区工人看到,直升飞机已经摔得不成样子了,地上散落了很多摄像设备。一男子踉踉跄跄地从飞机上走了下来,摇摇晃晃走了几十米坐倒在地上。“这名男子说他是电视台的记者。大家赶紧上前抢救,一共从机舱里拉出5个人。其中一个女的,穿着飞行制服,一根竹子穿胸而过……”
就在陆续赶到的人员打算救出被压在驾驶舱里的最后一人时,飞机突然发出一阵噼里啪啦的燃爆声,随即冒烟起火。此时离坠机大约15分钟。但火势太大,“我们想救人,但再也无法靠近飞机。”
15时24分,浙江余姚消防大队和消防特勤人员到达现场时,火势已得到控制。救援人员从驾驶座上抬出一具烧焦的尸体。而大火于16时30分才基本被扑灭。
事后证实,这起事故共造成了4死3重伤的严重后果,4名死者是1名驾驶员和3名随机人员。
争议:保单上“公务”字眼怎样理解
保单上的一个词汇“公务”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直升机保单上写明的用途是“公务”,保险公司方面理解认为:这个“公务”就是指“公务飞行”。
保险公司方面说,“9·16”事故飞行执行的是“空中拍照”,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空中拍照”与“公务飞行”是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因此春兰公司飞机的用途不符合保单上的规定,所发生的坠机事故不在保单保障范围,属于保单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可事实上,这架直升机自从购买后,从事的主要活动也就是航拍。
在事故发生前,春兰公司直升机经批准多次在江苏、浙江、山东以及北京等地进行空中拍照及直升机展览等飞行活动。
2005年2月5日,民航部门的调查结果也表明:春兰公司的B7009号飞机2003至2004年飞行任务执行情况为7次,其中6次为航拍。
B7009直升机留下的残骸
谜团:排除六原因,真相仍在调查
据了解,2004年9月2日,浙江宁波电视台进行《活力宁波》宣传活动,江苏春兰集团这架B7009直升机成了他们的选择。在分别报经民航华东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宁波电视台与春兰集团达成了协议,约定租用春兰公司的直升机进行航拍,费用18万元,同时还约定出租人负责直升机和机组人员保险,承租人负责航拍人员的保险。
春兰集团的EC135/B7009直升机产自德国,性能十分先进,斥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是经民航总局批准,由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公司)代购并负责执管。9月16日,青岛公司驾驶员夏仁杰、王春驾驶B7009直升机在下午1点18分由宁波栎社机场起飞,开始了这段不归航程。
事发当日,民航华东局就成立了“9·16”事故调查组,截至2005年3月30日,该局已调查确认事故排除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1)发动机功率输出失去或减少;(2)尾桨失去动力或失效;(3)主减速器失效;(4)天气原因;(5)飞行机组操作失误;(6)人为破坏。
事故的调查报告至今没有公布,真相仍是一个谜团。
判决:三保险公司赔偿3064万元
法院认为,B7009直升机自2002年7月以来多次获准进行空中拍照,民航总局在同意青岛公司经营项目变更的批复中,将青岛公司此前为春兰公司执管飞机期间从事的飞行全部界定为公务飞行,这说明民航管理部门没有将“空中拍照”排除在广义的公务飞行之外。
事发前,作为对飞机负有密切关注义务的保险公司,对这架飞机自2002年7月以来多次用于空中拍照的事实既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主张空中拍照构成风险加大而要求解除或变更保险合同,却在事故发生后再提出有违诚信。
法院还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保单条款中飞机的“公务”用途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后,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春兰公司各项损失3064万元。三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