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看点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十大案件教你消费维权“门道”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3 月 15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论坛 博客 推荐  
十大案件教你消费维权“门道”
  保险、软件、车子、房子……如今的消费品五花八门,而消费带来的问题也同样五花八门,昨天江苏省工商局公布了2007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行政处罚案件,从里面可以看到不少“新消费”给消费者带来的“新麻烦”,消费者也可以从中学到不少维权的“道道”。

  案例四

  就餐滑倒饭店买单4万元

  案例一

  买保险“送”空调

  [案情]2007年11月,73岁的贺某在无锡一美食城就餐结束,在家人陪护下下楼梯时因楼梯滑,意外摔倒,头破血流,当时昏迷。后经120急救车送贺某到医院救治,确诊为颅脑有裂缝、脑内积血。

  [点评]经12315调解,美食城同意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42500元(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情]镇江杨先生去年遇到一位保险业务员,对方称在该公司存款达三万元,奖励一台空调机,存款6万元奖励一台摄像机,存取自由,而且存款还送保险。于是,杨先生在指定银行存了3万元,业务员又说要拿空调还要存1万元,这样共存了4万元。不久,该保险公司送来了四份保单,让杨先生签收。杨先生仔细查看,是养老保险,而且每年都要交,共10年,40万。杨先生全家人又气又急,找保险公司要求退款,该公司称合同生效不好退款。

  [点评]该保险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代理人宣传误导成立。2.投保单上的签名除杨先生一份是亲自签名外,其它三份都是代签。3.“保险利益演示表”要求本人签字,也是由杨先生代签。镇江工商局认为该份保险应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应上门对杨先生进行道歉慰问,全额退保4万元。

  新车一个月出12次毛病

  [案情]泰州农民鲁某花费多年的积蓄7万多元购买了一辆商用卡车,使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出现了12处问题,车子整天停在家里,每天损失约五六百元,多次找到经销商和售后服务站,维修人员仅上门维修了一次,但是车没有修好,后来也不再过问。

  [点评]经过工商部门与厂家沟通,责成卡车售后服务站对鲁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上门服务,一切费用由厂家承担,直到鲁某满意为止。

  案例五

  案例八

  [案情]连云港工商局海州分局在对当地一花生油厂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包装桶标签上标注:“不含胆固醇、转基因成分……”等内容,给消费者传递了虚假信息,易引人误解为:花生油有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之分,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不安全或可能对人体不安全。

  [点评]食用油中不含的成分有很多,当事人却只宣称其生产的花生油不含转基因成分,混淆了视听,引发、助长并利用了当前社会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恐惧心理,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同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了竞争优势,减少了其他花生油生产厂家产品的市场成交机会,构成对同行业的不公平竞争,最终该厂家被罚款25000元。

  “不含转基因”误导消费者

  3·15现场活动 资料图片

  案例二

  案例六

  烫发烫成“秃发”

  不买热水器就不交房子

  案例九

  [案情]浦女士于2006年9月23日晚,在盐城市一理发店烫发,因烫发机器故障,发生了头皮被火烧伤事件。消费者接受治疗后,其头部中央大约有20平方厘米范围不长头发。后经医院认定:头皮烧伤创面深达三度。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最终理发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浦女士各项费用人民币2.3万元。

  [案情]沭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向花园商住小区拆迁安置购房户交付房屋时,称如果不购买开发公司销售、并已安装的1550元/台的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则不向拆迁安置购房户交付住房,胁迫购房户购买其销售的指定品牌家用太阳能热水器50台,销售款计人民币77500元。

  [点评]开发商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中“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开发公司被罚款60000元。

  案例七

  卖黄酒赚83元罚款1000元

  [案情]常州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超市检查中发现,该店购进的500ML绍兴特黄24瓶、500ML1798上海老酒24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至案发止已售出500ML绍兴特黄23瓶、500ML1798上海老酒23瓶,从中获利83.57元。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83.57元人民币,并被罚款人民币1090.68元。

  案例三

  “缺陷”汽车由厂家买单

  新房砂浆脱落

  [案情]南通一市民2006年10月份购买某品牌轿车并一直在指定维修站保养,2007年8月他突然发现变速挂挡时挂不上五挡,便开到特约维修站维修。维修人员确认必须更换变速箱,厂家同意更换,但需用户承担一半费用。用户认为汽车是按规定保养,在购买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变速箱出现故障应该是变速箱质量有问题,应该无偿更换。

  [点评]近年来,关于汽车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大幅增加。汽车是属于科技含量较高的精密机械,因此针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问题和责任的鉴定、区分和评估都比较复杂。提醒广大汽车消费者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保养记录,有关发票、收据等。本案中该用户按规定保养均有相关的记录,购车时间不满一年,最终厂家只能全额买单认赔。

  案例十

  [案情]2007年3月,徐州消费者苏明忠购买住宅商品房一套,购房款132158元一次性交清,接房后发现内墙、室内地面、顶部粉刷强度不够,砂浆脱落,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找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称,此房保修由物业管理负责,而物业管理部门则称已委托原施工单位来承办,互相推诿。

  [点评]经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属实。依据《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双方进行调解,由开发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4000元。

  “选股软件”不赚反赔

  [案情]南京消费者王先生于2007年12月,接到一选股软件销售人员的电话推销,花了2万元购买该软件,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内,软件推荐的多只股票中没有一只给其带来收益,反而使其蒙受了经济损失。王先生认为花了钱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要求退款,但对方一再推诿。

  [点评]经工商部门调解,该公司最终答应退还2万元购货款,工商部门也提醒大家在购买选股软件时须谨慎,以免遭到财产损失。快报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沈消 实习生 柏瑶瑶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