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执行。作为劳动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子法,它的施行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而随着“两会”的召开,《劳动合同法》也再次成为了热议的焦点。昨日,针对目前热议的《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质疑点,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并结合具体企业案例解读。
■质疑篇
质疑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企业“失去”解雇员工的权利?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数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外,由于破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还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企业“失去”解雇员工的权利的说法难以成立。
质疑二:企业给了补偿也能“赖着”不走?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聘员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理由,《劳动合同法》此次取消了《劳动法》中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其次,如企业并无任何法定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在按双倍经济补偿的标准要求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作出选择。
因此,劳动者只能是在“双倍补偿”和“继续履行合同”中二者择一,并不能拿了补偿的同时,还“赖着”不走。《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目的在于增加企业违法解雇的成本,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质疑三:劳动者提前说一声就可以走人?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表现在:一、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情形下,劳动者并不需要“提前”和“说一声”,就可以立即走人。二、在用人单位违反特定的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说一声”就走人,而无须“提前”。三、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可以理解为“提前说一声就可以走人”,但也须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律师还认为,《劳动合同法》以上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择业权乃至人身自由权利均不因服从公司的劳动管理而受到侵害,因为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应是“卖身契”。
■案例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和员工遇到了哪些实际问题呢?记者日前从南京一些人力资源经理那里了解到了一些实际案例,并结合劳动合同法一一解读。
[案例一]
“我们公司有几个员工的情况有点特殊!”南京一家投资公司的HR说,公司新进来几名员工,和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是开的长假形式,然后现在在本公司工作,公司和他们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这样的情况对公司会不会有影响?
解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上述案例中虽然公司与几名员工签的是试用期合同,但显然应算是劳动合同。此外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可能会面临原单位的损失赔偿连带责任诉讼。
[案例二]
小杨目前已经研究生毕业,在一家外贸公司实习,实习期为1年,实习满一年后公司将与其正式签劳动合同。但最近他打算2月份报考公务员,所以想离职,并且需要单位开个证明。但如果他提前离司,按照公司规定将赔偿公司3万元违约金。这让他进退两难。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因违反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公司关于小杨提前离职的的3万元的规定无效。从法律上说,他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在实际的情况是,他必须抓紧时间报考公务员,以免错过报考时间,如果提起法律程序,时间上他耗不起,所以较好的办法还是和单位协商解决。
快报记者 张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