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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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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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窗口遭劫 银行判赔7成
  21岁的姑娘刚从银行取出钱,还没离开储蓄窗口,6万元钱就被人抢走———2006年12月24日,发生在银行柜台前的这起储户遭抢案曾引起石家庄各界关注,该案件引发的银行安全防范问题也曾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

  3月7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过新华区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于画上了句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新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被抢钱数的70%即42000元。

  崔女士是南三条市场一名经营毛毯生意的商户。2006年12月24日16时40分左右,她让老公的侄女———21岁的小红到位于大经街与正东路交叉口西侧的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正东路分理处取钱。

  对事发当时的情况,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是这样认定的,小红从两张存单上分别取了47190元和17250元,共计64440元。小红从工作人员手里接过6万多元钱正往书包里装,还没离开柜台,突然从身后冒出一名男子抢了钱撒腿就跑,男子抢走了6万元,其余4440元散落到地上。小红对当时情况的表述为:“我当时奋力与小伙子争夺还向银行里的人高喊‘抢钱了’,追出来后我还喊了路人,但没人帮我。”

  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去年7月5日,该案在新华区法院立案。崔女士作为原告要求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新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没有达到相应防范标准,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原告在营业场所被抢,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原告崔女士委托小红办理取款,其本身未尽到注意和保管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原告在被告营业场所被抢60000元,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被抢钱数的70%即42000元较为妥当。据《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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