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敏感”问题,“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法官违纪违法被查处人数逐年下降
15%死刑复核案件不核准
死刑复核
15%死刑复核案件不核准
查处“窝案”不会手软
“窝案”频发
查处“窝案”不会手软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
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说。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在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还有个别高级法院原院长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代表委员们忧虑: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
“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以上问题,最高法院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据介绍,5年来全国法院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查处的人数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
贪官绝不享有法外特权
贪官免死
贪官绝不享有法外特权
“赔钱减刑”是个误解
花钱减罪
“赔钱减刑”是个误解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披露:过去5年,全国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这一数字较之5年前同比上升了12.15%。
不少代表在赞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这位发言人表示,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纷,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
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部分媒体将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这位发言人表示,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这位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田雨 陈菲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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