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望近期公布的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作出的规定。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虑推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对五类证券犯罪的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这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
据了解,经反复研究修改后的最新一稿《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补充规定》明确: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入或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受托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直接负责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专家评价说,五类新型证券犯罪追诉标准的确定,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快报两会报道组
五类证券犯罪划定“起刑点”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起刑点
上市公司致股东损失累计50万
追诉标准
首先,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
同时,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也被列入追诉情形。
此外,达到追诉标准的行为还包括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起刑点
大股东致上市公司损失150万
追诉标准
主要从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以及因背信行为导致股票、债券被终止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从而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来规定。其中新标准将刑法修正案(六)条文列举的5种具体背信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均规定为150万元。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起刑点
控制流通股且占20日交易量30%
追诉标准
第一种情形是以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的,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情形,规定为追诉标准。第二种情形是针对操纵期货市场的持仓优势、资金优势所作的将持仓比例规定为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的50%。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起刑点
知情人员成交额累计50万以上
追诉标准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情形被删除。
有4种追诉情形:一是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二是将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期货合约交易的保证金数额定为30万元。三是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作为追诉标准。四是保留了对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进行追诉的情形。
起刑点
金融机构擅用客户资金累计30万
追诉标准
新标准没有对资金或者财产被运用后的具体用途以及使用时间长短加以明确,而是主要考虑以运用资金或者财产的数额和次数作为追诉标准。
将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作为追诉起点。此外,虽然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新标准也认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