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去超市购物,电动车停在超市的停车场里,结果电瓶被偷了,她认为超市应负责任。但秦淮区法院认为,“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超市收取了任何费用,双方未建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超市不应承担保管义务。”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快报今起携手有“中国第一消庭”之称的秦淮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报道分析一系列消费维权案件,希望对广大消费者有所帮助。
本案中
超市没有保管义务
■庭长点评
秦淮法院消庭的於斌庭长介绍,本案中,法院首先要判断李女士与超市之间是否存在保管车辆的关系。假设超市向李女士收取了停车费,或者在卖东西时超市加收了车辆停放费用,那么双方即已形成保管合同,经营者要承担因保管义务履行不当导致消费者的损失。
於斌说,本案中,超市和消费者存在的只是买卖合同关系。
“现有法律并没有对商家免费停车作出明确要求,本案中的超市在停车场所设置了明显的免责提示,凡进入该处的消费者均可以看到。李女士应该明白它的意思,”於庭长说,此时,李女士可以对是否在此停车作出选择,坚持停放车辆的,要意识到损失自负的法律后果。
当然,超市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完全免责,如果李女士有证据证明,超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自己财产损失时,仍然可以向超市索赔,“比如停车场的保安看到有明显盗痕的车辆出去时,不加盘问等。”
快报记者 宗一多
超市免费停车电瓶被盗
去年11月3日晚8点左右,家住秦淮区的李女士到附近一家超市购物,她将电动车停在超市的非机动车停车场里。
两小时后,当李女士提着大包小包从超市出来时,她傻眼了——电动车的电瓶没了。随后,她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但超市的回答让她很生气,“这是免费停车场,墙上有告示,东西自己保管。同时在停车场内,有很多‘免费停车、自行保管,损失自负’的提示,进入停车场的人可以明显看到,因此我们没有任何责任。”
“我在你们这里购物,车停在你们提供的停车场里,你们怎么就没有责任呢?”李女士反问。然而,超市工作人员对此就不再理会。李女士无奈,只好报警。
消费者将超市告上法庭
由于协商一直没有结果,李女士将超市告上秦淮区法院,“超市有义务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完备、完全的消费场所和条件。我的财产损失,与超市的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尽到保安责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超市应赔偿我电瓶损失900元,还有误工费4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这一起诉,超市认为,“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电动车的电瓶是在我们超市丢失的。”
另外,超市还认为,他们提供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是免费的,并且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他们没有收取李女士的任何费用,他们没有义务保管李女士的车辆。
超市认为双方是免费借用关系,电动车的保管义务应由李女士自身承担,发生的相应损失也由李女士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无责
“双方在未建立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被告超市不应承担保管义务,因为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超市收取了任何费用,停车场所为超市免费提供。”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意见。
同时,法院还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已经在停车场所作出了明确的警示提示,李女士作为消费者应当明了警示的后果。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