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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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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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日租房内中毒身亡
法院判决:两个房东一个同学统统要担责
  大学女生来宁找工作时,不幸在日租房里煤气中毒身亡,家人为此将日租房的房主、二房东和女儿的朋友一起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三被告都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四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大学生煤气中毒身亡

  去年2月26日,无锡一名女大学生魏小蕾来宁找工作,老同学毛新铁接待了她,并安排她入住大学附近的一家日租房。

  毛新铁回忆说,3月1日晚上,他在日租房里看完电视准备回宿舍休息,刚走出房间门就觉得头昏得厉害,不久就晕倒在地失去了意识,被魏小蕾摇醒后睡到了床上。第二天早晨,毛新铁依然感到昏昏沉沉,他看到魏小蕾在床上似乎没有什么异样,就摇摇晃晃去学校上课了。到了晚上感觉身体情况好转了,便发短信给魏小蕾,对方没回消息,他又打电话过去发现关机。感到情况不妙的他,马上赶往日租房。进门之后看到魏小蕾口含白沫,用力摇她也没有反应,毛新铁赶紧报了警。其间住在同一屋子里的另一对情侣也说当晚感到头昏,但是他们也不知道是因为煤气泄漏,魏小蕾遭遇不幸,似乎是因为她的房门正对着卫生间。

  经过法医鉴定,魏小蕾死亡的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而这间日租房里有4只液化气钢瓶,其中一只钢瓶被检测出存在气密性泄漏。

  魏小蕾的家人悲痛之余得知,2005年这套房子的房主丁某就将房子租给于某,租期为3年。于某租到房子后一年多,就将房子重新装修和布置,一个不大的房子被隔出了4个房间,除了自己住一间,其余3间都用于日租房出租。他们于是将丁某、于某和毛新铁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各方都要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作为出租屋的经营管理者,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由于于某经营的出租屋在使用上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存在包括室内不通风、房间使用的格局严重不规范等严重安全隐患,这与魏小蕾的身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于某应当承担50%的责任。

  丁某作为房主,在出租房屋时负有安全方面不可推卸的监督和管理义务,由于他的疏忽,造成于某承租时违法经营出租房,以致他人受害,对此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魏小蕾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于对室内存在的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而魏小蕾是由毛新铁引领才入住这个屋子,毛新铁学习和生活的地点就在出租屋区域附近,他对周边私设的出租房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知晓。事发前一天就已经出现严重不适的症状,当早晨离开出租房时,就应当预见到室内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此时他有义务及时提醒魏小蕾,但却疏于救助,放任了危险的延续,最终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他应当承担20%的责任。

  近日一审法院判决于某和丁某连带赔偿16万多元,毛新铁赔偿6万多元,目前此案已在二审中。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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