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淘房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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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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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子不是直供水,卖房人三个月没收回房款
一桩由供水形式引发的纠纷
  买套二手房,关心房款如何结清、何时过户、户口迁出等棘手问题是理所当然,关心房主之前的水电气是否存在欠费等问题也不算过分,但很少有人会关注房屋的供水到底是水箱二次供水还是直供水。可是刘先生在三个月前偏偏就遇上了这样一位“较真”的买房人,就因为他卖的一套房子是水箱水,导致他至今收不回剩余的26万房款。

  ■读者求助

  买方无理要求不断升级

  去年11月份,刘先生通过顺驰不动产卖了一套位于樱驼花园6楼顶楼的房子,到现在为止买方已经支付了一半房款。买方提出要先入住,刘先生心想反正房子空着也是空着,天生要卖给他,提前给他入住应该没有多大问题。双方协商,等剩余的26万钱款全部付清之后正式办理交付手续。

  可是没想到,自从新房主住进去之后,不仅没有履行合同,而且不断地对房主提出各种要求,先是要求装电话,再是装有线电视,刘先生也没计较都答应了。最近,刘先生又接到了把原先的水箱水改成直供水的要求。

  刘先生向记者诉苦说,他们小区的低楼层都是直供水,而多数顶楼都是水箱二次供水,近期的确有不少顶楼用户改用了直供水。但他到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结果是他的这套房子因为水压不够无法更改。

  就在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房款和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2008年2月25日来临之际,新房主仍然为供水问题纠缠不休,声称只要刘先生把水箱二次供水改成直供水,他立即支付剩余房款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但刘先生对此要求已经无能为力,他感到万般无奈和绝望:首先是剩余的房款收不回来,其次房子还没过户到对方的名下但对方已经居住在其中赶也赶不走。还有,如果把钱还给买方撤销此合同,刘先生觉得再卖给别人的话也是麻烦。一套房子卖了三个月还没了结,他究竟该怎么办?

  ■专家解析

  没说清供水方式是欺诈吗?

  刘先生介绍说,买方认为在买房之前刘先生没有告知他这套房子的水是直供水还是水箱水,也就是说刘先生隐瞒了房子的真实情况,是欺诈行为。

  刘先生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查看了一下合同,其中关于水电的交付约定也就是“固定水电气”,买方根本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宏解析说,既然刘先生是通过中介卖房的,而且合同当中并没有对供水方式有特别约定,那么肯定是以合同为准,二手房的交付通常的惯例都是“按现状交房”。由此看来,这个买方显然是在找茬,耍无赖。

  王宏进一步认为,刘先生不存在欺诈行为,虽然刘先生在卖房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供水方式,但是从买方角度来看,他也没有明确表示“不是直供水的房屋就不买”。据了解,按照国外的法律,往往只追究卖方责任,因为卖方对标的物比买方更了解,一旦买方有误认那就是卖方交代不清,可是在我国法律还没到那个地步,我们现在所处的仍然停留在以合同为准的阶段。

  

  将买主赶出去才能解决问题

  就刘先生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相关人士解释说,目前南京使用水箱水的主要是楼层高和地势高的房子,其中包括过去建的老房子以及新建的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的8楼以上,因为水压问题,基本都是依靠水箱水。近期,虽然有不少老小区开始对水箱水进行改造,但是改造依赖两个前提,第一是一个单元的所有用户都同意,第二就是工作人员现场勘察之后水压要达到更改标准。如果能改造成功,费用也就1000多元。

  墨子不动产总经理王小军特别提醒说,一般来说,房主在合同履行前把房屋交给买方居住非常容易出纠纷,所以现在刘先生面临这个情况必须先将买房人从房子里赶出去,然后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王宏认为,买方的要求实在是比较过分。对于刘先生来说,完全可以不予理会,因为这些都不是卖方的义务,加上与买方协商无果,他建议刘先生立即起诉。第一,从合同来看,买方不履行合同,既不付款,又不过户,所以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第二,买方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刘先生可以就此提出撤销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当初约定的5万违约金。

  快报记者 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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