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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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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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少年手持利斧砍伤同学
  李霄和王海涛都是1987年出生,同在吉林市某重点高中读高二。王海涛比李霄大8个月,王海涛爱玩爱闹,与同学的关系处得很好,而李霄则寡言少语,独来独往。

  两人原本是同窗,又在重点中学读书,理应学业为重。然而,悲剧就发生在这两个高中生之间。一天中午,李霄手持斧子在学校的走廊里将王海涛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海涛右枕骨骨折、右顶枕叶脑挫裂伤、颅内积气、开放性颅脑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李霄在案发后两天,由其家长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那么,李霄为何要对同班同学王海涛下此毒手呢?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此给出了答案。

  学校难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王海涛住院,李霄自首。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6月29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霄犯故意伤害罪,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王海涛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吉林市某重点中学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708385.06元,并当庭提供了医药费、鉴定费、照相费、交通费的票据,同时提供了护理证明、医疗诊断书、伤残等级鉴定书等证据。

  受害人:要求赔偿70万

  新闻事件

  走廊里持斧砍伤同学

  被告人:同意部分赔偿

  伤人者:他总欺负我

  李霄为何斧砍王海涛呢?原来,李霄和王海涛都是吉林市某重点中学高二的学生。两人是在2004年高二上学期分到一个班,被老师安排在同一桌的。

  两人是同桌,原本该互相照应,共同进步。可是,李霄说:“王海涛经常欺负我,下课的时候,我想上厕所,他不动地方,不让我出去。没办法,我只好跳窗户出去上厕所。”为此,李霄把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妈妈,他妈妈也到学校找过老师,希望老师能把两个人调开。老师知道后,还真就把两个人调开了。

  按说,从此就没什么事了吧。可是,打那以后,李霄总觉得王海涛想报复他,脑海中总是有王海涛欺负他的情景。于是,李霄想吓唬吓唬王海涛,想让他知道,自己不是好惹的,以后再也别欺负他。可用什么办法吓唬王海涛呢?正巧,李霄家中客厅的沙发下有一把斧子,这让李霄觉得这个东西好用,正好吓唬王海涛。

  主意已定,李霄在2005年5月12日中午,用蓝色防雨绸的兜子装上了那把斧子直奔学校。接着又发生了什么事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4次开庭,对此案的刑事、民事部分分别进行了审理。

  经过庭审调查后,李霄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霄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辩护人对此无异议。但公诉机关应考虑到李霄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霄又系分裂样人格障碍,加之他的认罪态度好,家属又能主动为被害人缴纳住院费用。同时,李霄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李霄轻判。对于王海涛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赔偿,李霄的辩护人同意部分赔偿。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市某重点中学对受害人要求的民事赔偿也发表了自己的不同意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学校无监护责任,也不是监护人,学校并未得到李霄家长关于李霄患有疾病的通知,无法预测李霄的疾病何时暴发。学校认为,在此事件中,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行凶者和学校都赔钱

  受害人:他大喊着跑过来

  话说李霄用蓝色防雨绸的兜子装着那把他自认为可以吓唬吓唬王海涛的斧子来到学校。此时正是2005年5月12日13时许,王海涛刚好出现在学校的走廊里。王海涛在前面走,李霄见了,拎着斧子,口中大喊:“啊……”奔向了王海涛,同时朝王海涛的头部砍去。王海涛一见,撒开腿就跑。这时,他发现自己的头流血了。见到血的王海涛并没有乱了方寸,而是向医院跑去……

  王海涛说:“当时,我也不知道李霄为什么朝我大喊着跑过来,还挥舞着手中的东西,我的头被他砍了一下。我回过头,看见他拿东西不停地向我砍来。于是,我在前面跑,他就在后面追我。我跑的时候,发现头流血了。我当时并不知道他拿的是斧子,因为斧子外面有蓝色防雨绸的兜子,我是事后听同学说的。”

  2007年8月2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李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王海涛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235055.26元,并驳回王海涛对学校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判决,李霄、王海涛怎样认为呢?

  宣判后,李霄、王海涛均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8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李霄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偏重,民事部分计算标准、适用法律错误,应追究学校的赔偿责任。

  王海涛的上诉理由是:对被告人量刑过轻,应定故意杀人未遂,民事部分应追究学校的赔偿责任。

  2007年9月1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两方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理,并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李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李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涛医药费等费用的70%,即76355.1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吉林市某重点中学承担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的30%,即32723.62元。

  师生:没听说他俩有矛盾

  “我是李霄、王海涛的班主任老师,这件事出现以前,我没听说他俩平时有什么矛盾。在2004年12月份时,李霄的母亲曾找过我,说李霄和王海涛有矛盾,说王海涛有时不让李霄上厕所,还骂他。后来,我就找了个借口把他俩调开了。”据李霄的班主任老师说,李霄这孩子平时寡言少语,独来独往。

  据李霄和王海涛的同学邹某、赵某、刘某、周某、王某等人说,李霄平时比较冷漠,不爱和别人说话,也没什么朋友。不过,他们倒没听过李霄对王海涛有不满的言论,也没听过王海涛对李霄有什么微词。李霄平时不爱和别人来往,也不主动和别人交流。王海涛则比较合群,喜欢参加各种活动,爱玩爱闹,和同学的关系比较融洽。不过,大家并没听说过李霄和王海涛之间有什么矛盾,也没听到过王海涛对李霄有刺激性、侮辱性的语言。

  话说王海涛受伤后跑到医院。他先后在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吉林市医院、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了169天。他的伤经吉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为右枕骨骨折、右顶枕叶脑挫裂伤、颅内积气、开放性颅脑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那么伤人者李霄又怎么样了呢?记者了解到,伤人者李霄于2005年5月14日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于2005年9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007年6月19日李霄被逮捕。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李霄为分裂样人格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家长要引以为戒

  专家点评

  对于这一事件,记者试图找出造成李霄精神疾病的原因。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监督处处长刘凤昌对此类案件非常关注,曾对几所重点中学的老师和学生调查发现,有近三成的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神疾病,引发的主要原因集中在学习负担重、受人歧视冷落、不喜欢上学、家庭经济困难、与同学或好友发生纠纷、升学压力大、被盗或丢失东西、考试失败或不理想、受批评或处分、生活习惯明显改变,恋爱不顺利或失恋、被罚款等事件。同时,他们大多为独生子女,由于从小生活比较顺利,经历的挫折比较少,自理能力较差,面对一些突如其来的事件常常无法自如应对,因此,难免会产生一些抑郁情绪。来自于家长和教师的过高期望以及对他们的负面评价,也是高中生产生抑郁情绪的重要原因。

  作为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了解他们,高中生自尊心比较强,十分在意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及个人形象,若是遭受冷落和歧视,将会对其自尊心造成严重挫伤,容易产生自卑心理,进而产生消极的自我评价。由于社会经验的缺乏,高中生也容易形成不良的认知模式、非理性思维,这些都会诱发抑郁情绪,需要引起学校和家长足够的重视。

  据《江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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