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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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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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月报制”
  快报讯(记者 陈英 都怡文)突发公共事件是否能及时、准确上报,是对政府各级执政能力的一大考验。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从今年起,南京市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情况实行每月“通报”,对于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将进行重点督查。

  记者了解到,被列入需要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每月初,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在《南京市应急工作简报》上将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通报内容将包括上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上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数量。市政府办公厅将按年度对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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