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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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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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将被禁止搜查他人身体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保安将被禁止搜查他人身体

  据《京华时报》报道 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昨天,国务院法制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以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保安须读完初中满18岁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保安要为客户保守秘密

  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同时,草案也明确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违法指令,单位不得因其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待遇。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对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资料、技术,应当予以保密。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或者被批准为烈士的。

  保安不得限制他人自由

  条例草案还列了7类禁止性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 索债务、解决纠纷等;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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