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月开始,南京事业单位人员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了。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适用范围包括江南八区和原大厂区、原浦口区。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均可加入职工医保
《意见》规定,凡经批准成立并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已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单位申请,均可以单位为主体整建制参加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从其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按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建立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对患有大重病的困难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缴费参保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凡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足额缴费后的次月起,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目前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南京市本级和江宁区参保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8115元/月,下限为1189元/月。也就是说,每位职工每月至少需缴纳23.78元。
退休职工超过33%的,一次性缴纳10年医保资金
另外,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应当按照南京市现行规定,为超出在职职工33%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据悉,2008年度需按2007年度20000元/人标准缴纳。
快报记者 陈英 都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