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中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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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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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不是偷钱,只是想帮银行保管钱
许霆案昨日重审,其律师作无罪辩护,本案将择日宣判
  “我取这么多钱是因为机器出错帮银行保管,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希望有一个仁慈的审判!”昨日上午,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中院重审,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及港澳地区的百余名新闻记者前来采访报道,开庭前一个小时,法院门口就排起了长队。许霆在庭上语出惊人地表示他是在帮银行保管钱,而不是盗窃后,又要求法院对其轻判。其辩护律师则高调地宣称许霆是无罪的。本案将择日作出重审判决。

  庭审直击

  只是想帮银行保管钱?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与其同事郭安山(另案处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的一台银行ATM提款机,利用机器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共提取现金171笔,共计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1年多。公诉机关认为,许霆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我不是偷钱,我只是想帮银行保管钱!”一出庭,许霆就语出惊人。

  按照他的说法,当时他来取钱,发现ATM机坏了,便想替银行把机子里面的钱取光,替银行保管,先取了4万,后来又回宿舍拿了胶袋连续取,开始都是每次取1000元,最后几笔都是每次取2000元,直到跟他一起的郭安山(取了19000余元,被天河法院以盗窃罪判刑1年)突然说“有人来了”先跑离银行,许霆这才跟着离开,回到宿舍后,将装满全身口袋的钱取出来一数,有17万多。

  但许霆的这一新说法遭到检察官和法官的强烈质疑,“你说你是替银行保管,那第二天上班为何没有向单位汇报,为何没有告知银行或者报案?”

  许霆犹豫了好一会,解释称当时本想还,后来一起取钱的郭安山说“不是偷的,不是抢的,怕个啥?不用主动还,等银行找上门再说”,于是,他便没有还。

  “但是你第三天为何又突然离开广州,且未领工资,未办离职手续?”公诉人追问。

  许霆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称“其实我取钱的第二天晚上就想走了,我一个人在广州挺害怕的”。

  是自首还是被抓?

  昨日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许霆是否有自首情节?

  许霆表示,他于2007年5月22日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落网,当时是主动向警方自首的。“我看到有警察在场,便走过去说了我的名字,那个警察愣了一下让我走,走了几步后又突然叫住我:‘你说什么,你叫许霆?’我说是之后,那边警察便将我带走了。”

  而公诉人则称许霆不是自动投案,不是自首,并出示了许当时在公安侦查阶段和第一次受审时的问话笔录,均说明他当时在火车站被警察盘查身份证时,被警方抓获,而不是自动投案。“你为何说法前后矛盾?”公诉人质问。

  “我也不知道,当时只是在想早点被抓,早点坐牢,早点出来结婚。”许霆回答。

  激烈辩论

  “还缺一个被告:柜员机”

  在昨日的庭审中,用实名银行卡恶意取款是否算盗窃,柜员机算不算金融机构成为两大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对此展开激烈辩论。

  焦点一:

  实名取款是否算盗窃?

  辩护律师:

  没有秘密窃取,不是盗窃!

  许的两名律师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非法占有,而许是以记录有自己真实姓名的银行卡取钱,银行事后肯定能知道是谁取钱,怎能说是秘密?如果这也算秘密的话,那所有在ATM机上取钱的储户都是秘密取钱,那是否他们都是盗窃疑犯呢?律师认为,许的行为只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至多算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银行只能采取民事手段追讨。

  而许的一名辩护律师杨某说:“今天出庭的我觉得还差一个被告,那就是柜员机,我国历史上有审西瓜的,有审牛的,为何不将柜员机‘请’出来,好好看看,分析分析,看看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我想问,柜员机你知罪吗?你是不是魔鬼?”公诉人:

  公开身份非法占有也可属秘密窃取

  公诉人认为并非用自己的银行卡恶意取款就不是秘密窃取,虽然银行事后可以知道,但那需要一个复杂的查找过程,需要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许霆就是在秘密窃取。

  对于律师称的不当得利,公诉人认为不当得利只指被动地获取他人财物,拒绝返还。而许霆是主动地,恶意地170多次取走银行的钱,是明显的主动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一种犯罪行为。

  焦点二:

  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辩护律师: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

  许霆从来就没有进入过银行偷钱,手也从来没有伸进银行拿钱,一切都是在ATM上操作。而ATM机算金融机构吗?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机器只是银行的取钱工具,并非设立在银行里面,它没有配备基本的保安措施。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前提下,法院采用推理的方式无限地扩大了法律的解释,是违背了法理精神的。

  公诉人:

  偷银行的钱就算盗窃金融机构

  依据1997年的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银行的经营资金,不包括银行的办公用品。显而易见,ATM里面的钱当然算银行的经营资金,虽然这些钱不是存放在银行的保险柜里,但以此法律解释,许霆的行为依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现场特写

  “义正辞严”:

  我认为自己有义务这么做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中,许霆的状态非常不错,他腰杆挺直,面色红润,声音洪亮,说话条理清晰,在自我辩护时,还用一二三点进行归纳,除了抛出“好意说”外,许霆还有不少有意无意的诙谐行为和语句,让严肃的法庭竟然冒出了些许笑声,尽管零星的笑声很快就会被法警严厉的目光压下去。

  在法庭调查阶段,许霆陈述自己是出于”好意”,要保护银行财产才多次取款的。当合议庭对许霆的“好意”反复询问时,许霆忽然颇为“义正辞严”地说了一句:“我认为自己有义务这么做!”

  在开始法庭辩论之前,许霆忽然起立,随后转身对旁听人员说:“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感谢你们利用宝贵的时间来参加庭审!”说着,他还鞠了个躬,只是腰才弯下一半,就被法警大声喝止:“坐下!”

  最后发言:

  希望有一个仁慈的审判

  中午一点半,庭审宣告结束,许霆作了一个特殊的最后陈述:“首先,我要感谢法官、检察官、媒体的朋友们,占用大家宝贵的时间,很抱歉(准备站起身来鞠躬,被法官制止),我取钱时是坦荡荡的,没有偷鸡摸狗,是在保护银行的财产。我想明白什么叫秘密窃取,希望法官能解释一下。不管结果如何,我会把钱还上,做人一定要大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想说的是,我把真实的情况说出,并不代表我认罪态度不好,我希望通过我不幸的遭遇能让法律界的专家们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促进银行的改善,希望法官能给出一个仁慈的审判!” 综合《信息时报》 《广州日报》、新华社报道

  许霆案大事记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6日

  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

  ●2007年11月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1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

  许霆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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