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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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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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私德与官员的公德
  艳照门事件依然顽强地停留在人们的热点视线中,2月20日的《法制晚报》报道说,北京警方宣布赠阅200张以上艳照门图片者将被追究刑责,这个表态令艳照门事件再度成为关注焦点。其实在整个事件中,令我感到震惊的不是多达上千张的激情床照,而是网友们对于明星们的私情、私事、私德表现出的慷慨激昂的道德热情与谴责,尤其是对于提倡对艳照门事件宽容的局外人“静娅”,很多网民居然也断然“挥舞道德大棒打击之”。

  艳照门关系到明星的私德,久呼不出的《财产公开法》却涉及到官员的公德。自从1988年有关方面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收入的规定草案》到现在,已经拖了将近20年了。这个期间,在1995年由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其内容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不向社会公布,人民无法监督。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仍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使“阳光法案”仍然未能落实。

  娱乐明星的当红靠的是作秀的演技、动人的相貌之类的个人资本,某一位明星的私德不好,作为欣赏者或消费者可以不花钱买票甚至于连不需要花钱买票的激情照都拒绝欣赏,却没有权力干涉人家的私德。男女双方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拍摄的激情照,只要是作为私人欣赏品保存收藏,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艳照门中涉嫌犯罪的并不是陈冠希、钟欣桐(阿娇)、陈文媛、张柏芝、容祖儿等明星当事人,也不是欣赏或不欣赏这些激情照的网友,而是擅自把这些明星的私人照片广泛传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

  与明星们的私情、私事、私德不同,拟议中包括“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在内的阳光法案,所涉及的既是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政府官员的公心、公事、公德,同时也是每一位纳税人的私人权利。政府官员假如丧失了最低限度的公德,不仅会辜负纳税公民预先让渡的私人权利和可观税金,而且会直接导致公共服务的缺位和公共秩序的混乱,轻者将损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重者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然而,在拥有五千年官本位传统的中国,多的是对别人的私情私事表现出异乎寻常的道德兴趣、对于公共权力和公共官员却总是表现出驯服之态的“私民”,而少有挺身而出监督公共权力的现代公民。正是那些对于明星们的私情、私事、私德不遗余力高调谴责的网友们,对于出现在网络空间中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话题、公共事件和公共权力,往往表现得漠不关心和麻木不仁。道理很简单,娱乐明星无论多么当红,所拥有的只是商业性的软身价;而政府官员或者说是政治明星,所拥有的却往往是可以公权私用的硬权力。像举报人李文娟那样遭受丧失公德的政府官员打击报复的诸多案例,正是官本位传统阴魂不散的确凿证据。要彻底根除“私德有余而公德不足”的现象,就必须通过“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之类的阳光法案的制定实施,来强制性地锻炼政府官员公平公正、依法作为的公共道德;同时通过负责任的自由言论的普及,逐渐养成纳税人依法监督公共权力的宽容正直的健康心态。

  在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社会里,需要保障的是私人权利,需要监督的是公共权力。相对于娱乐明星的私情私德,现代公民其实更应该关注官员的公德。

  (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有《历史背后——政学两界的人和事》等著作问世)

  【学者视线之张耀杰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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