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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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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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被男友掐死旅社里
死者父母状告旅社“失职”被驳回
  一对男女在旅社内发生争执后,男子将女友掐死,虽然男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死者父母认为,除了杀人者,旅社也应当承担女儿死亡的责任,最后他们的这个诉讼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发:

  小争执引发命案

  去年1月6日晚上,在宁打工的青年丁炜上网结识了比他小7岁的女孩华琴,两人在网上相聊甚欢,两天后就见面发生了关系。在交往中华琴告诉丁炜,她来自陕西,现在在南京一家饭店做服务员。丁炜很喜欢她,两人随后建立了恋爱关系。

  可是在恋爱期间,丁炜发现华琴的作息时间并不稳定,经常是白天休息晚上出门,经过再三询问他才知道原来女友是个“小姐”,这让他感到非常难过,但是丁炜依然没有放弃这段感情,过春节时他还跟着华琴一起到陕西老家过了年。春节过后,丁炜为谈恋爱快花光了钱,华琴听说他没钱了立刻提出了分手,丁炜同意了。

  3月5日晚上,丁炜来到华琴和她的弟弟一起住的大厂一家小旅社里,谈分手事宜。“我同意分手,但是你得还我钱。”丁炜说,在恋爱期间他买了不少东西送给华琴,春节上门时还给她的父母送了不少礼物。

  丁炜的要求遭到了拒绝,两人争执起来。“她说她做‘小姐’陪别人一次可以挣到不少钱,她陪了我一个多月,这样反过来要我还她钱,她还用很难听的话骂我的妈妈。”丁炜事后说,华琴在争执中的话深深地刺激了他。

  丁炜上前掐住华琴的脖子。半分钟后,华琴没有了反抗,丁炜有些慌张,想带华琴去医院,可发现身上钱不够。“当初谈恋爱她竟然对我隐瞒‘小姐’的身份,欺骗我的感情,现在还骂我妈,太过分了!”这么转念一想,他又使劲掐她脖子。5分钟后,发现华琴没有了呼吸,丁炜把她放在床上躺好,用被子盖上,拿了她的手机和零钱逃离了南京。没逃几天丁炜就落入了法网。

  辩论:

  旅社该不该担责

  华琴的父母闻讯赶来南京,他们对女儿的惨死悲痛不已,除了痛恨正在接受审讯的丁炜,他们对旅社的主人也提出了质疑。“我女儿在你们那里住店,旅社该不该提供安全保障?出了事旅社该不该赔偿?”他们认为,旅社的疏忽大意也是丁炜杀人得手的原因之一。

  去年5月,他们将旅社的所有者王春花夫妇和丁炜一起告上了南京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去年下半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丁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丁炜赔偿华琴父母12.6万多元。刑事案件结束后,华琴父母起诉的案件继续进行。

  原告律师指出,在事发前一天,丁炜与华琴的弟弟一起来到旅社开房,最后以后者的身份开了房。“旅社应当检查两人的身份并登记身份证号,旅社的疏忽客观上增加了丁炜杀害华琴的胆量和危险。”

  原告律师还认为,事发当日丁炜带华琴进入旅社时,旅社的工作人员是知晓的,两人进入房间后,发生了声音很大的争执,但是旅社却没有人前来制止或劝导,这也是造成悲剧的一个原因。

  事发之后,旅社就停止了营业,王春花觉得后来当上被告挺冤。她说,工作人员并没有听到争吵,如果事发当天丁炜与华琴在房间里发生争吵,也是他的私事,与旅社没有关系,旅社的人不该前去干涉隐私。何况现在中院已经判决杀人者赔钱,这件事应该结束了。

  法院:

  旅社无法防止命案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旅社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旅社没有对全部住宿人员登记,固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事后已经为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但这与丁炜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丁炜与华琴原是恋人关系,入住时丁炜也没有杀人的想法,他的杀人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并不是预谋的。其次,丁炜作为投宿者,有会客的权利,他带华琴进入旅社时没有异常情况,也没有不当。最后,原告方说事发前发生了大声争吵,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而根据常理,丁炜掐住华琴脖子时,华琴不可能大声呼救。由此可见,丁炜杀人时并没有产生大的动静,在房门关闭的情况下,旅社工作人员无法察觉,因此也就不会前来制止。

  据此,近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旅社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严江发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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