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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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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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美满才能享有房产?
老人与儿子儿媳的约定,法律不认可
  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马乐乐)一对父母虽然出钱给儿子儿媳购房,但出于谨慎他们要求子女写出说明证明房子的出资人是父母。几年后儿子儿媳果然感情不和分居,父母这时诉上法院要求“收回”房产,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2003年初钱力杉和陈思银(均系化名)确定恋爱关系时,钱的父母却觉得儿子和女友之间并不合适,二老对两个年轻人将来的生活是否会幸福持怀疑态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打消二老的疑虑,当年8月他们分别写了一份说明。他们将共同生活的房子虽然写着钱力杉的名字,但其实是钱的父母在2002年出资购买的。

  为了让二老放心,这对年轻人在说明中写着:这套房子是由钱的父母出钱,实际产权人也是钱的父母,钱力杉和陈思银只有婚后幸福美满才能无偿居住。用书面说明立下誓言后,这对年轻人顺利地登记结婚了。

  平静的生活过了两年,钱力杉夫妇因为工作状况不佳,打算买个门面房开个小店。钱力杉的想法得到了父母的支持。他以29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房子,又得到父母支持的款项,买下了一套门面房。新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是钱力杉和陈思银,但是钱力杉仍然出具了一份说明,其中说新购房屋的出资人及实际产权人仍是父母,他和妻子只有使用权。

  生意虽然在继续,可是钱力杉夫妇的感情却在走下坡路,由于感情不和,两人不久分居了。由于陈思银与丈夫一家人的关系恶化,钱力杉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钱力杉和陈思银一起告上溧水县法院,要求他们协助将门面房的产权过户到两原告的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虽然同意钱力杉将原来房子出售,但在钱力杉另行购置门面房后,仍要求他出具相关说明,这表明两原告没有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但两原告在与陈思银不和的情况下,仍默许将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钱力杉、陈思银,也就视为两原告认可钱力杉、陈思银均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据此,法院近日判决这套门面房由两原告与两被告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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