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6版: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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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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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报讯(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韩粉英)春节假期刚结束,已经有不少市民前往各地税分局进行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不过,不少市民错把部分免税收入或非当年收入也算进当年的年收入中去了。为此,税务人员特别提醒纳税人,在申报年收入超12万元个税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哪些收入该算,哪些收入不该算。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才拿到5万元年终奖的市民蒋先生就急匆匆赶到单位旁边的地税局,拿起一张12万元个税申报表就填了起来,等他填完了交给工作人员,对方却告诉他:“您的年终奖不列入年收入计算。”这让蒋先生吃了一惊,“我这5万元的年终奖是2007年的年终奖,怎么不算做2007年的收入呢?”

  工作人员告诉蒋先生,个人所得税是以取得收入的时间来界定的,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拿到的钱就算做什么时候的收入,虽然年终奖是对一年工作的奖励,但由于大家都习惯于在春节的时候发放上年度的年终奖,比如2007年的年终奖很可能是在2008年初发放的,那么就应该算做2008年的收入,而不能算在2007年的收入内。因此,对于蒋先生来说,春节拿到的年终奖只能算做2008年的收入。

  [链接]

  12项所得不列入个税申报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1.是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2.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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