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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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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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劫案两劫匪获刑
  2007年3月20日上午l0时许,南京市玄武区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被害人胡某从北京东路一银行营业点提取现金后,突遭两名男子持刀抢劫。胡某被凶手捅伤后,手中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黑夹包被两名歹徒抢走。

  昨天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下罪行的两名被告人李涛和刘成林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9年。

  两人在狱中相识

  进行过数次抢夺

  1988年出生的李涛和1986年出生的刘成林都是山东枣庄人。2004年12月24日,李涛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刘成林则于2005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他们俩人就是在监狱中相识的。出狱后,一直没有职业的他们决定抢点钱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3月,李涛和刘成林经预谋,在山东省济南市、潍坊市及江苏省南京市,5次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孟某等5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600余元及其他物品。

  一个被判无期

  一个被判19年

  2007年3月,李涛、刘成林经事先预谋实施犯罪窜至南京市。3月20日上午10时许,两人在北京东路,见被害人胡金彩独自在银行取款数万元人民币,欲对其进行抢劫,遭胡反抗后,即对胡连捅数刀,抢走装有人民币10万元整的包。但贪心的李涛告诉刘成林,只抢了3万元,便只分给他1万5千元,而李涛自己分得赃款8万5千元。

  犯案后不久,南京警方就把俩人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刘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关于被告人李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此,法院决定判处李涛无期徒刑,刘成林有期徒刑19年,并赔偿受害人胡金彩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00元。

  通讯员 高淳 刑一

  快报记者 宗一多 朱俊骏

  “3·20”劫案

  两劫匪获刑

  一被判无期,一被判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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