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他还曾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内作案
“我希望我写的金融机构防抢劫注意事项和手机汉字输入法还是能为社会作出一点贡献。”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滁州市2007年“1·28”爆炸抢劫银行案主犯潘志远虽极力想抓住自己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法律是无情的,2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潘志远犯抢劫罪、盗窃罪在滁州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4月间,被告人潘志远为抢劫银行,单独或伙同同案被告人何叶、糜勇(均已判刑)多次来到滁州市选择作案目标,并自制了爆炸装置,准备了自制火药枪、铁锤、电动车等作案工具。2007年1月2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携带作案工具骑电动车到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南桥分理处附近。当银行运钞车送款离开后,潘志远进入分理处大厅,将自制爆炸装置放在柜台上,点燃引线后跑出大厅。爆炸后,潘志远携带铁锤与曹春明冲进大厅,潘志远从被炸开的隔离玻璃处跨上柜台,抢走装有人民币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后逃离现场。爆炸同时还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潘志远还于1996年1月9日,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抢劫该市东关城市信用社现金45710元;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2006年1月18日,独自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抢劫现金172380.49元;2000年1月21日,为抢劫准备交通工具,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江都市密谋盗窃汽车,后被车主亲属发现,盗窃未遂。
据《安徽市场报》
主犯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