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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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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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 不能擅改孩子姓
律师教你改名换姓的正确程序
  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孩子还是跟父亲姓,怎么办?很多人会想到改姓。有的人成年后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好,给自己带来了很多麻烦,怎么办?很多人会想到改名。不过,想改姓名不是说改就能改的,改名同样很麻烦,甚至可能引发官司。

  案例1

  离异后改儿子姓惹官司

  张明(化名)和李兰(化名)去年离婚了,5岁的儿子随李兰一起生活。今年初,李兰与郭某结婚,随后就把儿子的姓由“张”改成了“郭”。张明得知儿子不随自己姓了,非常气愤。

  此后,张明多次找前妻,要求把儿子的姓改回来。张明说:“儿子是我的,他就该随我姓张!”李兰却不买这个账:“现在儿子跟我过,我就要给他改姓,你管不着!”张明没办法,就将李兰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李兰说:“儿子只有5岁,改姓郭之后,可增加和继父的感情,而且,人家也不会知道郭某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这样不会给儿子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但张明认为,儿子与自己有感情,改姓会对儿子造成伤害,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他的同意,就不能改儿子的姓。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在出生以后确定下来的姓名,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据此,法院判决李兰把儿子的姓改回为“张”。

  案例2

  改名没获准状告公安局

  南京曾有过一例改名不被准许,转而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

  南京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叶某,因为名字里有个多音字,觉得非常不方面。叶某从小到大的学习生活中,老师、同学、朋友有叫他这个音的,有叫他那个音的,叫法不同让他觉得很苦恼。

  于是,他在毕业之前,持相关户籍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关于更改姓名的申请交至某公安分局要求改名。但是,某公安分局却认为他准备的材料不全,缺少学校同意更改姓名的意见证明,因此不予以办理。

  叶某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姓名权,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成年公民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叶某说,某公安分局将学校是否同意作为学生改名的前提条件,实际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公安分局准予其更改姓名。

  据了解,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有细化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更改时,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出具准予更改的证明,更改姓名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后来,经协调,叶某撤回了诉讼,某公安分局重新做出了准予叶某更改姓名的决定。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唐岩律师认为,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姓名就有决定、使用和更改的权利。

  唐岩介绍,一般来说,更改姓名的情况不是很多,如果要更改的话,则应区分三个阶段而不同对待:

  第一阶段,子女刚出生时,一般由父母协商为其确定姓名,此时,姓名权实际上由其监护人行使;

  第二阶段,当子女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后,如年满10周岁,此时智力发育水平已达到一定程度,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且已能基本理解姓名的意义,可以对自己的姓氏作出选择,如果父母双方在更改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则可以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第三阶段,当子女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就可以独立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即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

  所以,按法律规定,成年人有更改姓名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更改姓名的,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

  改名换姓的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你要更改自己的姓名,应该怎么办呢?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的18周岁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当你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姓名的手续时,请带好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以及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警方提醒,如果姓名对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如同名同姓太多、名字中含有生僻字等原因,可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姓名的申请。但是,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就要考虑到变更姓名对自己带来的麻烦,谨慎考虑是否要改名。比如说,变更姓名之后,个人档案、证书、银行账户、手机账户等等都要进行变更,这要花去很多的时间和很大的精力。

  快报记者 吴杰

  律师说法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唐岩律师说,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能否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子女的姓氏。

  其实,在生活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改变子女姓氏的情况很常见,很多人认为子女姓名的更改没有必要通知另一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在今后任何时候均不得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否则的话,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实际上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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