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朱俊骏)小刘即将失去工作,因为他在单位的年终考核不合格,但是他的合同还没到期,单位现在要让他走。
小刘是在昨天接到单位人事部门的通知,要求他办理离职手续,因为他在2007年度的工作考核中排名倒数,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行末位淘汰。但是,他的合同要到2008年6月份才到期,现在单位让他走,合法吗?
值班律师认为,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给予经济补偿。
■今日在线
9:00~11:00 谢翔 南京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0~16:00 曹中伟 南京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