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吴蔚 杨明)最近,南京地税部门在对某学校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采取年薪制,但平时财务人员并不是根据税法规定,按月如实预扣个人所得税款,而是每月固定申报一个税款数,数值也远远小于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当检查人员指出这一问题时,她回答反正年终是要汇算清缴的,我只要在3月底前交清就行了。
地税部门提醒年薪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上述做法有两个误区。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南京市实行年薪制备案的相关规定,对已办理“平均到月,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纳税期时的实际收入数代扣代缴税款。对平时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经纠正后仍不按规定办的,税务机关将取消其按年薪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格。其次,扣缴义务人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年终清算工作。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清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税款的清算。同时必须报送平均到月个人所得税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