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民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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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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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当痴呆老父监护人 兄弟反目闹上法庭
双方都自称只是为尽孝,同时又都指责对方是为了争财产
  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李老先生,1991年患上中风,之后又患上了血管性痴呆。去年,李老先生的一个儿子向法院申请,获得了父亲的监护权,而在此之前,李老先生所在的单位就指定其长子为其监护人。兄弟俩为争夺父亲的监护权闹上了法院,双方还相互指责对方争夺监护权的目的是为了财产。

  昨天下午,秦淮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监护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两兄弟共同担任父亲的监护人。

  [冲突]

  兄弟俩分别当上监护人

  原告李武与被告李文是兄弟,李科是他们的父亲。李科与其妻吴平共生有六个子女,吴平于去年5月去世。去年9月17日,李文见父亲生活难以自理,向秦淮法院申请父亲的监护权,并申请替父亲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是:李科因患血管性痴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年12月10日,法院指定李文为其监护人。

  矛盾出现了。原来,早在李文起诉前,父亲的工作单位于去年9月15日就出具情况说明,指定长子李武为李科的监护人。这样一来,李武、李文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了父亲的监护权。但李武认为,弟弟李文诉讼取得监护权的动机不纯,目的是争父亲的财产。为此,他在去年12月24日,又将自己的弟弟李文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是父亲唯一的监护人。

  [哥哥]

  弟弟没有能力照顾父亲

  李武在诉状中称,母亲去世以来,他一直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且父亲的工作单位也指定他为父亲的监护人,因此他在法律上是父亲的实际监护人,依法对父亲享有监护权。

  李武说,去年12月上旬,他得知弟弟李文在未征求他和其他姐妹意见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取得父亲的监护权。事实上,李文根本没有和父亲共同生活,同时李文也因自身健康状况,没有能力去照顾父亲。“李文身体一直不好,最近还住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医院,连他自己都需要人来监护,他怎么可能来监护他人呢?”

  李武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他作为长子,理应作为父亲的监护人。平常父亲的医疗费用交纳、报销,以及水电费的缴纳,都是由他去完成的。他表示,父亲百年以后,将来房子由6个子女平均继承,不能让李文一人独占。因此,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他才是父亲的监护人。

  [弟弟]

  哥哥的目的是为争财产

  而对于哥哥的一番法庭陈述,李文认为是没有依据的,他认为,哥哥争夺父亲监护权的目的,是为了侵吞父亲的钱财,占有父亲的房产。李文说,他作为父亲的指定监护人,是经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在父亲被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包括父亲单位在内的任何组织都无权为其指定监护人,因此父亲单位指定监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李文还说,他现在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并且他自1991年父亲中风后,就一直履行对父亲的监护职责,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处理父亲的日常事务。而李武虽是兄长,可对父母十几年来从不过问,李武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为了父亲的财产。

  李文认为,李武不适合做父亲的监护人。李文说,他与父亲一直共同生活,父亲户口簿及所住公房的租赁协议均由他保管,但在去年6月,李武设法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补办了新户口簿,把父亲户口“迁”入其户内。另外,李武以父亲名义与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在购房申请表上,“同住人李文”的签字也是冒签。李武如果做了父亲的监护人,有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趋势。因此,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武的起诉。

  [老人其他子女]

  监护权给谁,意见不一

  本案诉讼中,双方都互相指责对方争夺监护权,是出于争夺财产的目的。但双方又互相辩解,认为自己争夺监护权都是为了尽孝心,并没有其他目的。而在原、被告的其他姐妹当中,有人认为李武更适合做父亲监护人,也有人认为李文更适合。

  为彻底化解这一罕见的家庭内部矛盾,秦淮法院特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还邀请了老人的其他子女一起参加,希望让原、被告念在亲情的分上,相互作一些让步。但李文、李武两人并没有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

  兄弟俩共为监护人

  在监护人的顺序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子女都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原、被告为父亲的监护权发生争议,但都表明自己是为了尽孝心。法院认为,双方在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方面都符合监护人的基本条件,具有监护能力,且为同一顺序,判决双方共同为李科的监护人。

  [法官提醒]

  监护是权利更是义务

  据法官介绍,我国法律设立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秦民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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