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聚焦2008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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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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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可不能开成座谈会
  举世瞩目的手机漫游费听证会留给人们许多悬念。此次听证会的召开涉及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界定漫游费。可除了消费者代表和经营者代表各自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外,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是否应该收费,仍然没有最终的结论。

  正如与会代表指出的那样,如果把移动电话运营商的各种费用分类征收,那么,不但会大大提高运营商的盈利空间,而且会快速增加各种衍生服务产品,为运营商提供更多的经济增长点。所以,本次听证会不是“切蛋糕”的会议,而是为政府了解移动电话运营成本构成从而合理确定服务价格的咨询会。人们注意到,在这样的会议上,经营者和技术专家显然处于有利位置,而消费者除了提出降价要求之外,对有关技术问题不可能发表专业性的意见。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涉及到此类专业问题,是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出具权威性的意见更为有效,还是让普通消费者发表感性的看法更有价值?进一步说,这样的听证会除了让经营者和其所聘请的专家表达专业意见,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更积极的意义?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辩论会、座谈会、听证会。辩论会旨在针对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主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座谈会则是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为征求公众意见而采用的一种非程序化的议事方式;而听证会则带有明显的制度化色彩,它是具有裁决权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相互交流提供平台而设计的一项制度。所以,在听证会上如果没有相互交流的过程,而是自说自话,那么,听证会就会异化成为座谈会。

  当前我国听证会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举办单位在强调形式的同时,没有考虑到其中所蕴含的实际效果。在制度设计上过分强调行政主导色彩,强调节奏的控制和话语权的把握,而没有为双方畅所欲言提供足够的机会。

  在西方国家,听证会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立法机关举行的各种专案听证会,也有政府机关召开的行政决策听证会,甚至还有专家举办的科研立项听证会。这些听证会的共同特征是,在尊重代表表达权的同时,追求实质性效果。换句话说,在听证会召开之后,听证会的举办方必须对结果作出判断。假如行政机关举办的价格听证会与最终作出的价格调整决策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或者,政府在作出决策时没有说明听证会上何种意见对其产生了积极影响,那么,这样的听证会就是一种毫无价值的作秀。

  此次关于漫游费的听证会,涉及到移动电话运营商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移动电话运营企业属于典型的国有控股企业,而国有控股企业隶属于国资委,所以,价格主管部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之后,恐怕还需要征求国资委的意见;由于我国对电信行业实行行业管理,所以,信息产业部的意见也至关重要。换句话说,在电信运营成本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此次听证会只不过是行业监管机关、价格主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通过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消费者意见罢了。

  作为此次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我反复强调,听证会只是我国民主决策的一种过渡形式,不能被赋予更多深层次的含义。如果听证会代替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能,那么行政权力就会假借听证会的方式扩张;如果听证会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或者听证会不能对行政机关包括价格主管机关、行业主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产生约束性作用,那么,这样的听证会还是不要去办为好。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降低漫游费听证会代表)

  【学者视线之乔新生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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