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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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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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打官司 怎能不给钱
  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马乐乐)一市民委托法律服务所帮自己打官司,可事后自己却一分钱没掏,结果被当初委托的代理人告上了法庭。

  去年2月底,市民毛某的私家车在宁杭高速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两个月后,因为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打官司,毛就找到了溧水县一家法律服务所,与该所签订了一份合同,请法律工作者帮他打官司。双方约定由毛某在合同签订后向法律服务所交纳代理费5000元、差旅费1000元。

  接受委托后,该所的法律工作者帮毛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垫付了1590元诉讼费。6月底案件在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可是开庭后毛某私下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毛某在没有通知法律服务所的情况下,私自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获准。

  “你已经跟我签合同约定由我全权负责这个案子了,但是你现在一分钱没出还擅自撤诉,这已经违反了我们的合同。”毛某的代理人听说后觉得很郁闷,便找到毛某索要各项费用,被毛某断然拒绝。毛某的意思很明确:虽然签了合同,可是你没有帮上真正的忙,我怎么可能付钱?无奈之下,毛某的代理人将毛某告上了法院。

  溧水县法院认为,原告在接受委托后,按约履行了受托事宜,毛某理应按约支付代理费及差旅费,并给付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据此,法院近日判决毛某给付代理费5000元、差旅费1000元、诉讼费1590元,合计7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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