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聚焦两会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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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公积金随时都能拿来“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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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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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积金随时都能拿来“救命”
  政协委员建议住房公积金与医疗、教育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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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个人病重得不到及时救治时,即使公积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上有再多的钱也毫无意义,因为制度上不允许他动用公积金或养老金来救命;动辄数亿元、数十亿元的金额,可都是百姓安居的“保命钱”,怎样才能确保最安全?两会还没开幕,住房公积金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民革江苏省委、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分别递交了一份集体提案,就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监管两大问题提出建议。快报记者 都怡文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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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使用——应尽快联动起来

  公积金管理——管理经营要分离

  低保、医保、养老、失业、公积金……这么多的社会保障途径,有没有可能让这些保障也能联动起来?民革江苏省委在提案中建议建立起社保联动机制。

  [现状]

  公积金只能买房不能看病

  政协委员们指出,当前的保障机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项保障资金明显不足,而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缺乏联动性,使得名义上各个项目都有保障,实际上每个项目都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

  对于每个公民来说,最需要满足的是基本生活,其次是医疗,再次是教育,最后才是住房及其他社会保障。可是公积金管理一般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因离休、出国、调离本地、失业下岗等原因,可一次性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但其他情况下,即便生病、上学急需用钱,也无法提取公积金。这样一来,保障功能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拿公积金看病上海有先例

  委员们在调研中发现,国外就有多种保障联动的制度安排。例如,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及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月工资的20%提取公积金,这份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得随意提取,但除购买政府组屋外,还可用于医疗治病、为子女交学费、养老基金等用途。

  国内一些城市也已经开始尝试进行保障的联动机制,比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建议]

  社保各项目间“联动”

  委员们建议,政府需要探索社会保障互联互动的多种形式。可以是各种社会保障项目间的联动,如,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障资金间的互联互动;可以是亲属间社会保障资金的联动,如直系亲属之间医疗保障资金的互动、住房公积金的互动等。

  修改公积金管理条例

  对于医疗和教育来说,住房的保障只能是位于其次,因此委员建议尽快修改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本人或直系亲属因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子女教育支出急需资金、家庭遭受重大意外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纳入支取公积金的范围。

  低保与医疗教育互动

  委员们还建议低保制度可以和医疗、教育等方面互动。低保户应适时扩大范围:收入长期处于低保水平边缘,在其遭遇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较大、子女教育合理支出较大或遭遇重大意外的情形下,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用“社保账户”来贷款

  除了现有的保障体系进行联动以外,委员还建议建立以“社会保障账户”为信用的信贷制度。低收入人群在遭遇重大疾病、重大意外、子女教育重大合理支出、失业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以本人或亲属的“社会保障账户”为信用,相应获取一定的医疗贷款、救助贷款、教育贷款、创业贷款等。

  住房公积金在改善百姓住房条件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它们的安全如何有效监管?九三学社江苏省委的集体提案中建议,在制度上要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在管理体制上则要将管理和经营两大职能分离。

  [现状]

  多头监管带来不少问题

  或许正因为事关百姓安居大业,与公积金管理相关的部门也就特别多。然而从实际情况看,住房公积金这种多头监管和运作机构定位不清的问题使得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按现行体制,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地方政府财政等部门、公积金管委会都是负责监管的。“这样的体制看似面面俱到,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多头管理,造成了管理中心工作不到位,相关部门想管的管不了、不该管的也得管。”

  其次,监管过程不透明,缺乏公众参与。按规定,应吸纳公众代表参加管理,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有些地区虽然有几名公众代表但并不具有代表性,而且活动就是听听汇报,似乎有摆设之嫌。同时九三学社江苏省委也指出,“现在将住房公积金年度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做法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同。”

  [建议]

  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法》

  委员们认为,1999年颁布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最基本的行政法规,地方从实际出发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规定、办法及操作规程。由于没有新立法,使得司法部门面对部分新出现的公积金犯罪行为时无法可依。而地方上在具体执行中也确实碰到管理条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基金投资风险谁承担、行业管理单位比地方单位缴存比例高的问题等等。建议尽快将此条例修改完善后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化、制度化。

  公积金管理、经营职能分离

  近年来国内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上频繁出现大案要案,有贪污挪用的、有变相为职工谋福利的,且数额惊人,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规范的约束机制。委员们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对日常归集、使用和贷款等业务实行市场化经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可考虑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

  在管理上则应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管系统。委员们建议,要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的状况,建议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局,使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化、常态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基础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融资与信贷业务置于国家金融政策的管理之下,并接受国家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监督,切实为住房公积金建立一道纵横交错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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