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月21日电(记者 刘丹 杨金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1日上午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农凯集团和周正毅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农凯集团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周正毅均不服,于2007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