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王军在某装饰城开店时,被另一个店主搅乱生意,两人发生纠纷,王军被打成轻伤。派出所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多次调解不成后,王军向法院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如今,民事诉讼已经落幕,但是刑事自诉还在进行。
纠纷中被打伤
2004年初,王军在河西某装饰城租了一个摊位,开始做生意。但是,旁边一个店的老板顾某却很霸道,从王军的店开业开始,顾某经常无故前来捣乱,搅得王军无法正常做生意。一次,两人吵了起来,扭打在一起。“啊,我的手臂。”王军一声惨叫。经过诊断,王军手臂骨折,花去了几千元医疗费用。经过治疗后,王军打着石膏,找到顾某要求赔偿,但是顾某置之不理。王军只好打电话报警,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两人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矛盾变得不可调和。
得到民事赔偿
几个月过去了,王军多次找到派出所,但派出所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王军可以就民事赔偿起诉到法院,也可以就自己的伤势向法院刑事自诉。
经过鉴定,王军手臂骨折已经构成了轻伤,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2005年初,王军请了律师。考虑到自诉顾某故意伤害罪需要充足的证据,王军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将顾某告上了法院。王军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顾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共5万多元。
法院一审判决,顾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刑事自诉方面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告了三年
王军自受伤开始,手臂一直没有完全康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王军对于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过错,完全是顾某的错,决心继续上告顾某。
于是,王军提起了上诉,要求顾某承担100%的责任。同时,王军委托律师对事件发生时的目击证人、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走访,继续收集证据,准备再次进行刑事自诉。
2006年底,法院认为王军的刑事自诉还是证据不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军民事诉讼的上诉,维持顾某承担70%赔偿责任的判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把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正在审查之中。从2005年初开始,王军告了三年,也许不久王军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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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自诉
律师介绍,所谓刑事自诉,就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律师介绍,轻伤害案件在伤害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只注意收集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而不注意及时收集或固定不法侵害人的犯罪证据。在此情况下,当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人民法院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受害人转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则以“轻伤害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立案。
所以,轻伤害的受害人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在公安机关无法实施调解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用充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
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