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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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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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宫”打死女友,拿“钝器伤”为己开脱
拳头怎么能叫钝器?错!
  由于女友不听劝,男子情绪失控下,对女友一阵拳打脚踢,受伤的女友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死者因肠管遭钝性物体作用破裂并发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但施暴者却认为,控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人的拳脚属于钝性物体,因此女友死亡与其动手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鉴定专家出庭解释。“依据法医病理学,钝器伤包括徒手伤。”在鉴定人的专业介绍下,南京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施暴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进宫”打死女友

  家住南京城东的李成钢,脾气暴躁是出了名的,多次因犯罪而入狱服刑。今年40多岁的李成钢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16岁就因偷窃被少年管教3年,20岁又因犯强奸罪被判7年,30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6年,出狱两年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这次由于在狱中表现较好,他被提前几个月释放了。

  出狱后的第三年,也就是2005年,当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成钢认为女友平常行事不端,就劝告女友,“女友不但不听,还打了我两个耳光。”李成钢咽不下这口气,对着女友一阵暴打。

  据李成钢事后交代:“当时我很气愤,使出全身的力气对女友的眼、面部及身上猛击了五六拳,女友被我打倒在地后,我又在女友的身上猛打了两拳,并朝女友的背部、腹部狠踢了两脚。”

  女友哪经得起这般疾风骤雨式的猛打,她躺在地上,嘴角流着血,捂着胃部直喊痛。看着女友痛苦的神情,李成钢感到不忍,立即拿来了胃药及消炎药,给女友服用。

  但女友受伤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不久他就发现女友的手脚冰凉,随即出现大小便失禁,“我就赶紧和弟弟一同将女友送医院抢救,没多久医生就说女友死了。”听到女友的死讯,李成钢脑子里“嗡”的一声:“我完了!”由于害怕承担责任,李成钢带着身上的20多元钱,随即就从医院逃往外地。

  但他没有想到,距离逃亡时不到24小时,警察就出现在他的面前。2005年9月6日,抓获当天,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法院请来鉴定专家

  李成钢落网不久,法医随即对其女友进行了死因鉴定,确认因肠管遭钝性物体作用破裂,并发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不久,南京检方依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和证据,以及在此之前李成钢曾打伤另一人的案件,一起提起公诉,指控李成钢构成故意伤害罪。

  站在法庭上的李成钢想方设法找理由,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女友先动手打我,造成我情绪失控,引发了本案,应适当减轻我的罪责;另外,我在发现女友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送医院抢救,悔罪态度较好,恳请从轻处罚。”

  综观这些理由,“杀伤力”最大的无异于“钝器伤”之争。李成钢及其辩护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人的拳脚也属于钝性物体,因此指控女友的死亡与他拳打脚踢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为此,南京中院通知了当初进行死因鉴定的专家到庭,由鉴定专家对“钝性物体”的内涵作出解释,“钝器伤是由钝器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机械性损伤,从赤手空拳到各种生活用品以及生产工具都可以用作致伤物。加害人在不用任何器具而用身体的某个部位造成被害人的损伤,叫徒手伤,属钝器伤的一种。”

  鉴定专家的一番详释,给案件的审理扫清了理论障碍。南京中院审理认定李成钢拳打脚踢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充分。

  凶手被判死缓

  综合上面指控的两个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李成钢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李成钢的辩护律师提出,死者先打了李两个耳光,造成李情绪失控,从而引发了本案,故应适当减轻李成钢的罪责。对此,法院认为,李成钢的供述,证据不足,故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辩护律师提出,李成钢及时将女友送医院抢救,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南京中院经查属实,决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后,一审作出了上述刑事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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