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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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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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个协议 月薪竟成260元
大学生遭公司“忽悠”,求助快报
  投诉人:小邹

  投诉内容:去年我快大学毕业时找了一份工作,但我在试用期稀里糊涂地签了一份协议后,单位口头承诺的月薪800元突然“缩水”为每月只发260元生活费,我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了。辞职后,我才明白,我是被那份协议“忽悠”了。

  试用员工变成实习生

  去年3月,即将毕业的某高校大学生小邹通过了南京苏星板带工程有限公司的面试。小邹说,面试时单位人事部负责人钱主任跟他达成口头协议,试用期内,小邹的月薪为800元。

  3月15日,小邹正式到苏星板带公司工作,但实际发放的工资却由口头协议上的800元“缩水”为750元,人事部负责人解释说,有50元是奖金,而小邹几乎从未拿到过。并且,公司也迟迟不肯签合同。

  5月9日,人事部钱主任把小邹喊到办公室,让小邹在一张“在校生实习协议”上签字。“我不是在试用期吗?为什么要签实习协议啊?”小邹纳闷了,并且他注意到,协议第四条写明,“实习期间,甲方(南京苏星板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乙方(小邹)生活费用10元/天”。这意味着小邹每月只拿260元。

  小邹不想签字,但对方表示,不签就得走人。

  每月只能拿260元

  就在小邹犹豫时,钱主任解释说,协议第五条写明,“毕业档案关系转入本公司后,可从实习的第一天起追算试用期,试用期工资750元/月,扣除原已发放的生活费再予发放。”小邹想,既然这些工资将来会补给自己,那么签了协议也无妨。

  此后,小邹仍正常上下班,他有工作证,每天打考勤卡,一天工作13个小时,一周只休息一天。但是,每月260元的收入让小邹越来越吃不消了,不得不借钱度日。

  小邹开始找公司申请全额工资,但却一直未获批准。9月,实在熬不下去的小邹只好向人事部递了辞职申请,但一个月过去了,这份申请如石沉大海。直到10月24日,人事部钱主任突然找到小邹,称小邹已经被辞退了,并且根据协议,公司不会补发工资,更没有任何赔偿。

  大学生维权屡遭拒

  此时,小邹才明白,自己稀里糊涂地被那份实习协议“忽悠”了。气愤的小邹多次找公司,但人事部钱主任也已离职,新任的负责人陈某不愿理会小邹。小邹又找到劳动局,但对方解释说,实习纠纷不在其受理范围内。小邹只好向快报求助。

  昨天上午,记者和小邹一起来到位于江宁的苏星板带公司。在公司大门口,小邹被挡住不让进。小邹打电话给人事部陈某说,自己和记者都在门口,希望能当面谈,但对方称自己没时间,并迅速挂断电话。小邹再打时,对方再不肯接,记者用自己手机打过去,陈某也不接。

  此时,该公司负责人之一的邬某出现在大门口。记者问,公司到底欠不欠小邹工资。对方称,“这我说不清楚,有问题找劳动部门。陈主任不下来,因为是上班时间。”

  邬某称,“协议是他(小邹)跟钱主任签的,去找钱主任去。”但记者指出,协议上盖有公司公章,公司无法推卸责任,邬某立即不再说话。

  但当记者再发问时,邬某称公司法律顾问不在,“没办法回答。”

  ■律师提醒

  各方面考虑周全

  再签协议

  目前,小邹已找律师,正式起诉苏星板带工程有限公司。

  “他不应该签这份协议。”南京焯燃律师事务所主任虞兴东认为,小邹是成年人,签订协议时,各方面应考虑周全,“260元明显不够每月正常生活消费。”

  由于小邹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虞兴东建议小邹,应该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等劳动监察大队查实公司是否确实有违规现象,掌握一定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这样胜诉的机会较大。

  虞兴东提醒刚毕业的大学生们,无论签订何种协议,一定要看清条款后再签字。

  ■相关链接

  实习、见习、试用

  有何区别

  

  实习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以实习身份进入用人单位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受法律约束,也就是说实习单位不用为实习生办理社保、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即工作满一年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内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毕业生还需要明确,如已在一个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且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不用再实行试用期。

  快报记者 马晶晶 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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