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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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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公布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方法,月工作日和月计薪日不再画等号,按照新算法
加班费比以前要减少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按以往的算法,月工作日应该是减少了,这样算下来,在月工资不变的前提下,日平均工资应该是增加了,相应的节假日加班工资也能多拿。不过,昨天国家劳动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月工作日和月计薪日不再画等号。这样算下来,日平均工资倒是少了,加班工资相应也会减少。

  月计薪天数不再等于月工作日

  在新的算法中,月工作日是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二者不是一个概念。而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中,职工的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而月计薪天数也按此计算,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即: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月工作天数。不过,旧的“通知”随着新的“通知”的发布同时废止。

  今年元旦加班工资用的老算法

  今年元旦的加班工资算法既考虑到了新的法定假日,在算法上则是用的老办法。2007年,国家法定假日为10个,年工作日以251天计算,月平均工作日为20.92个。以南京市目前最低工资月850元计算,日工资为40.63元。而2008年国家法定假日为11个,年工作日为250天,月平均工作日为20.83个,当时按月工作日和月计薪日画等号的算法,日工资为40.81元。

  月工资不涨新算法日工资小降

  据劳动部门介绍,在月工资固定的情况下,月计薪天数和工资折算的调整对个人收入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对加班费会有一定影响。以南京市每月850元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老算法,日工资是40.63元;新算法日工资是39.08元,比老算法一天少了1.55元。如果是法定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资算,一天少拿4.65元,双休日加班,按两倍工资算,一天少了3.1元。

  为什么法定假日多了一天,反而算下来每天的日工资少了?原因就在于在计算计薪天数时,没有减掉法定假日的11天,而以往计薪天数等于月工作日时,是把10天的法定假日减掉了。那么这种算法是不是等于劳动者吃亏了?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样算更合理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表示,虽然算起来日工资可能是少了,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这种算法更严谨,更符合法律规定。以前的法定假日没有算入工作日内也没有计算工资,但法定假日不用工作,应该是计算工资的。

  南大法学院副教授黄秀梅说,工资是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来进行约定,可以是含法定节日和工休假日的,也可以是不含的。以前我国的行政性解释把工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都排除在支付工资之外,现在新规定则是要求法定假日支付工资。这并不等于大家的日工资都降低了,加班费也降低了,要看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只能优于国家规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也就是说,日平均工资的算法可以高于国家规定,但不能低于,加班工资算法也是如此,只能高,不能低。快报记者 都怡文 黄艳

  新计算方法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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