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点,车子被卡车追尾,车主陈齐将车停在了路边,到了中午12点时,车子突然起火烧毁。事后,陈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可车子起火到底是自燃还是碰撞后引起的燃烧,在这一点上,双方有争议。陈齐一怒之下,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八小时后突然起火
2005年6月,陈齐到保险公司为新车买下了车辆损失等险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3月,陈齐在苏州经过向阳桥下桥时,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卡车立即开走了,我没来得及看车牌。后来,我看水箱破了,就把车拖到了路边的公交车停车场,到了12点左右,车子莫名起火了。”陈齐说。
报警后,陈齐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称自己的车自燃烧毁了。“自燃属于我们合同之间约定的免责范围,所以我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一个要求赔偿,一个拒绝理赔,协商不下,陈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火灾原因认定书被取消
4月份,消防大队向陈齐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确认陈齐的车子发生火灾,是因为车辆碰撞后线路短路所导致。而到了7月份,消防大队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调查回复函,称车子发生车祸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警,起火后擅自把车子拖离了现场,导致火灾证据无法核实,所以取消原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做原因认定。
对此,陈齐认为,车是在碰撞后线路短路而燃烧,消防大队无权作出取消原认定书的回复。即使车辆属于自燃,因保险公司没有对自燃的免赔条款向他作出明确解释,所以这条条款应该看做无效。
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齐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向他解释清楚,而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免责条款履行释明义务的相关证据,所以,保险合同中所有免责条款均不产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的其余条款合法有效。
同时,法院认为,陈齐在车子发生碰撞事故后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且擅自离开了事故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所以对保险车辆发生火灾的确切原因,法院也无法确认。
鉴于相关免责条约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论保险车辆系碰撞后燃烧还是不明原因火灾,该事故均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同时,陈齐在火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具有一定的客观真实性,不能排除火灾是车辆碰撞后线路短线引起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应按50%的赔偿比例予以理赔,共向陈齐支付赔款6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见习记者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