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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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家电涨声一片 都怪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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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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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家电涨声一片 都怪劳动合同法?
部分厂商以“新法”的实施增加了用工成本为由搭车涨价
  冰箱和洗衣机出厂价上调、全国啤酒价格将分阶段上调、可乐和娃哈哈价格普涨……2008年的日历还没翻几天,涨价消息就不绝于耳。而在厂商众多的涨价“理由”中,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成了继原材料价格上涨、燃料费用上涨带来的运输成本上升之后的又一“重要因素”。

  按照厂家和商家列举的“理由”,有这样一个过程:《劳动合同法》生效——企业员工待遇“提升”——企业运行成本上升——消费品、服务涨价。

  餐饮:

  用工成本增加了50% 每道菜涨个三五块

  用工成本增加了50%

  每道菜涨个三五块

  近日不少消费者发现,很多餐馆在元旦之后上调了菜肴价格。对此,餐馆老板有自己的理由。

  “成本上升肯定是主要原因啊!原材料和用工是主要的,蔬菜、肉、燃气、食用油、水、电价格都在涨。你要我算,也说不准确,大概占总体成本的60%左右,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以后都得交‘三金’,工人自己要交,我们交得不是更多吗?原来人力成本约占总成本的15%,现在得占到20%出头,相当于用工这部分的成本增加了一半!其他还有房租什么的,算不清楚。”昨天,南京某特色餐饮中型加盟店的老板杨先生对记者说,“我们必须得涨价,要不然没得做了!原来卖12块的糖醋里脊,现在卖15块,这也不过分吧!”

  “还有一部分原因,工人都不愿意跟你签合同,做得不开心就走人,我们还得做思想工作,要么就是加工资,才能留住人,这也是成本。”另一家大型餐饮企业的市场部负责人说。

  江苏省餐饮协会秘书长于学荣昨天分析说,新劳动法实施后,包括餐饮业在内的众多服务行业将大幅提升成本费用。综合原材料和人力成本的因素,2008年行业成本将提升10%以上。

  家电:

  人工薪酬增加10% ~15% 产品涨价难以避免

  人工薪酬增加10% ~15%

  产品涨价难以避免

  近日,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1月4日起,西门子家电旗下包括冰洗、厨电等全品类产品的价格上调3%~5%。这个“采购价”目前已经在南京的家电卖场有所反映。南京某家电连锁卖场采购部负责人向记者证实,目前,确实有西门子和博世旗下产品已经调高了价格,不过,尚未出现全线产品涨价的现象。

  更大动向在于,目前,家电行业流传一种说法:春节后众多品牌和品类的商品还将涨价,而原因包括原材料、运输及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人力资源成本。

  对于各项成本上涨对价格影响的比例,某品牌家电南京公司负责人杨先生向记者道出了自己的算法:原材料占50%,用工成本占20%,运输占20%,仓储占10%。用工成本的增加,一部分是增加了工人工资、一部分则是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影响。他告诉记者,众多家电产品都酝酿在近期涨价,原有的库存基本消耗后,一轮家电涨价潮将难以避免。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他还算了笔细账:在生产环节,公司有2000人左右,原来工人的工资是每月1500元左右,2008年,人工这部分将增加10%到15%的成本,这个上涨是综合成本的上涨,未必全部反映在工资上,既包括对职工保险、三金的要求、不能随意辞退工人,也包括试用期工人的薪水底线等。总体算下来,每人每年将增加2000多元的支出,企业每年的总支出要增加400多万元。

  南京某家电连锁卖场采购部负责人也表示,家电卖场内的促销人员大部分为短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在规范用工的同时,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至于具体成本提升多少,“目前尚未核算清楚”。

  快报记者 陈刚

  深度访谈

  【访谈背景】自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这几天陆续传出企业因“劳动力成本增加”进而宣布涨价的消息,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四川西门子提高冰箱洗衣机出厂价3%-5%、上海饮料行业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集体涨价,而南京的餐饮行业近日也开始悄悄涨价,江苏省餐饮协会更是表示,今年餐饮行业的成本将提升10%以上。在这波囊括了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涨价风潮中,企业提得最多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不得不通过涨价将压力转嫁给消费者。

  大规模涨价真的是《劳动合同法》“逼”出来的吗?企业如此转嫁成本真的合情合理吗?面对甚嚣尘上的“新法提高企业成本论”,面对已经初露端倪的借涨价消化《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制订者是否应该预判到企业会有如此转嫁成本的行为并从法律上予以限制?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展开了对话。

  监管部门应尽早干预“借法涨价”

  “新法”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劳动合同法》大大提高了企业违法用工、违法裁员的成本,这和原材料涨价的成本是两码事,如果企业把自己可能违法的成本要转嫁给消费者,那这个企业就太不厚道了。

  

  现代快报:乔老师,我知道您一直很关注《劳动合同法》,这两天企业为转嫁成本而涨价的新闻和“新法提高企业成本论”想必您也很清楚。

  乔新生:不错,这些新闻我都看了,“新法提高企业成本论”也的确有很多企业在提。

  现代快报:首先要问的是,《劳动合同法》真的如企业所言大大提高了用工成本吗?

  乔新生:成本的确有所增加,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对员工应负的责任增加了,但这方面的成本增加远远没有一些企业声称的那么多,而且这部分成本本来就是企业应该承担的,是企业对员工应尽的责任,我们以前的法律对企业太宽松了,现在只是弥补上以前法律的漏洞。这部分成本,企业是不应该将其转嫁给社会的。

  现代快报: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大大提高了企业违法用工、违法裁员的成本,现在很多企业宣布要涨价,他们不会是把这部分“法律成本”也算在里面了吧。

  乔新生:不错,《劳动合同法》主要的立法初衷是通过高额的经济处罚来限制企业违法用工,进而保障员工的就业权利。从一些企业声称的涨价原因来看,它们应该是把这种“可能”的法律成本也算在里面了,这当然是更不应该的。企业的确应该讲究成本最小论,它也会寻求一切机会来降低成本,但《劳动合同法》增加的用工成本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隐性成本”,它不像原材料涨价或涨工资,你企业如果不违法用工的话,这种“隐性成本”对你就没有影响,而依法用工又是企业本来就该做到的。如果把自己可能违法的成本也要转嫁给消费者,那这个企业就太不厚道了。

  监管部门应尽早干预“借法涨价”

  监管部门如果不理会这种涨价,《劳动合同法》就成了物价上涨的助推器,这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事实上,这种动辄全行业联手进行的涨价,已经违反了去年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

  

  现代快报:乔老师,您的意思是企业所谓的“新法提高企业成本论”根本不成立,借这个理由涨价也是毫无道理的。

  乔新生:是这样的,企业拿这个理由来涨价的确很荒谬。

  现代快报:现在的问题是,已经有一些行业拿这个借口来涨价了,对这样的行为,监管部门该管吗?又该怎么管?

  乔新生:当然应该管,不然的话大家都跟着涨价,《劳动合同法》不就成物价上涨的助推器了,这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我想提醒监管部门的是,千万不要以为这个涨价是所谓的市场行为,也千万不要被企业宣称的成本论所迷惑。企业为什么不能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涨价,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经常把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成本和原材料涨价等因素放在一起说事,具有很强的迷惑性。这就需要物价部门出面,把企业声称的这些成本分门别类,看看到底哪些是所谓的“用工成本增加”,哪些是真正的原材料涨价,而不能看着大规模涨价无动于衷。事实上,这种动辄全行业联手进行的涨价,已经违反了去年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该不该涨价,其解释权不应该掌握在企业手里,而应该由物价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行业的集体涨价违反了《反垄断法》,那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惩处。好在现在大规模涨价还没形成,及时出手进行干预还来得及。

  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的用工成本(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的)应该由企业自己消化,而不能转嫁给社会。

  

  现代快报:行业性的涨价的确可以靠《反垄断法》来进行遏制,但如果是个别企业以“新法提高企业成本”为由涨价,或者企业之间商量好前后进行涨价,那又该如何解决呢?

  乔新生:这的确是比较麻烦的问题,我的看法是,还是应该通过完善《劳动合同法》本身来解决。具体一点说就是,针对目前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的用工成本(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的)应该由企业自己消化,而不能转嫁给社会,这样一来,企业就没有了钻空子的可能。好在现在行业性涨价还只是初露端倪,现在出台司法解释,应该是能解决问题的。

  立法不够前瞻让企业钻了空子

  立法应该有一定的前瞻性,应考虑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制度成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并尽量在立法之初将法律漏洞堵死,这样就不会出现企业“借法涨价”的现象。

  

  现代快报:乔老师,《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的时候是不是应该预见到企业以“新法提高企业成本”为由涨价的情况可能出现,并提前在法律上给予限制呢?

  乔新生:立法本来就应该有一定的前瞻性,应该考虑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制度成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并尽量在立法之初给出解决办法。就拿《劳动合同法》来说,立法者应该考虑到新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应该意识到企业可能会借涨价来消化所谓的成本压力,这些都是法律实施的制度成本。因此,立法者应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涨价来消化法律成本。如果当初立法者能够有足够的前瞻性,能够将这些法律漏洞堵死,那也就不会出现企业“借法涨价”的现象,也不用最高法院跟在后面给法律不停地打补丁了。《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借法涨价”现象,恰恰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了个醒:法律相对于社会而言,应该有相当的超前性,否则的话,法律就会落入需要不断“打补丁”的尴尬境地。快报记者 赵勇

  单位拿出新合同 签不签?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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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对单位提出的种种方案,面临重签合同的员工如何选择?而面对员工提出的种种要求,作为用工单位,又该如何应对?本周日,快报法律大讲堂将举办新法实施以来的首场专题讲座,来自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资深律师,将针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讲解。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劳动合同究竟该如何签署?签署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或者更有利于保护用工单位的权益?面对各种劳动合同,如何应对?……本周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耿延、周文进、张世亮和仇海军律师将为快报读者进行逐一阐述,并“手把手”教你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据悉,耿延、周文进、张世亮和仇海军律师都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资深律师,从业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案件,并担任南京众多企业的法律顾问。

  

  讲座时间:1月13日(周日)9:30~11:30

  讲座地点:南京新街口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13楼现代快报会议室

  领票地点:南京市南湖路58号10楼

  领票热线:025-86467893

  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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