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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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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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者的同情不能无原则地泛滥

  ■热点纵论

  北京一对夫妻双双下岗,女儿考上大学须支付大笔费用。于是,丈夫张正入室抢劫,得手后害怕又将钱还回去,并拨打110咨询,最后被捉拿归案。最近,北京房山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正有期徒刑10年。这引起了争议,不少人认为判罚过重。

  (1月8日《法制周报》)

  我国刑法263条规定,暴力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我们再来看张正干了些什么,报道说,他骗开受害者丁小姐家门后,拔刀威胁,并用尼龙绳反捆她——在定性上,这无疑属严重暴力犯罪;而在量刑上,判处10年徒刑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北京房山区法院的判罚并无不当之处。

  不少网友说张正有“自首行为”,不该判这么重。事实真如此吗?通过报道可知,张正只是把钱放在丁家后窗附近,更重要的是,在拨打110咨询过程中,他始终没有透露所在的位置和犯罪经过,更没有主动投案。凡此种种,能说是自首吗?

  严重暴力犯罪在先,之后又不自首,10年的量刑在法律上是无可争议的。至于不少人为张正叫屈,则是超出法律范畴之外的道德怜悯了。

  对张正一家抱以同情,并没有错,他们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援手,帮助他们的孩子不因交不起学费而上不起大学,等等。但我们不该忘记: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不能用同情代替法律裁定,否则就与法治背道而驰了。试想,如果贫困人群犯罪后都可以以他们的困窘处境为由得到宽大处理,这个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如何保证?受害者所要求的公平以及社会正义又从何谈起?

  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罪与罚”之外的社会功能,它只是设置一条底线,震慑每一个人:这条红线一旦跨越,不管你是千万富豪,还是下岗工人,就是犯罪,就得接受“罪与罚”。

  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主要应体现在社会救济方面,而不应该泛滥,无原则地蔓延到法律层面。用道德代替法律的思维不能再继续了,它无助于弱势群体处境的改善。维护法律的刚性与理性,说到底,就是在维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根本利益。

  (修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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