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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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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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怀孕休假,公司停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 法院发出第一份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南京一公司高管就来到鼓楼区法院,向立案庭递交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依新法向公司执行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33252元。鼓楼区法院通过对申请人递交证据材料的审查,于昨天下午正式受理了案件。据悉,这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案。

  申请支付令

  怀孕休假工资被停发

  公司高管申请支付令

  36岁的谭女士是一名公司高管,2007年5月,她被一家猎头公司推荐到南京某民营拍卖公司工作,担任该拍卖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协助一位同被猎头公司挖来的常务副总经理工作,约定的年薪是税前7.5万元。同年6月6日,谭女士持拍卖公司发给她的《职位提供信》前来上班。6月20日,谭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上岗协议书》,公司明确了她的职位,并要她对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其工作业绩由常务副总经理考核确认。此外,《上岗协议书》还约定双方的合同期为3年,并规定了违约责任。

  常务副总经理6月14日才到公司上班,上班3天后因对公司的相关协议不满即走人。该常务副总经理离开后,其应承担的职责就全压在了谭女士身上。7月上旬,谭女士发现自己突然怀孕,妊娠反应严重,但尽管如此,她仍坚持上班和出差,并圆满完成了公司的相关拍卖任务。8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谭女士回家休息,并称工资待遇不变等。但从9月份起,公司就停发了谭女士的工资,并且之前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也不补发,谭女士多次找公司交涉,但均无果。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动者的权利有了明确的保障,在认真学习研究了这部新法之后,谭女士决定运用该法的维权捷径,向所供职的拍卖公司讨要说法。新年上班第一天的一大早,谭女士就带着起草好的《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直奔鼓楼区法院立案大厅,由于法院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相应的审查,当日没有正式立案。3日上午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谭女士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并于当天下午受理了其申请。谭女士的申请共提出了6条主张,其中包括欠薪、浮动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追索总额为33520元。

  据悉,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将马上向被申请人送达,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不了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法院将终结申请人的申请。

  法官解释

  “新法”规定有利有弊

  支付令有可能被终结

  针对南京首例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案件的受理,鼓楼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罗辑对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明释。

  罗辑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交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的方式主张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这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及申请法院执行的繁琐程序,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便捷通道。

  罗辑庭长认为,新法的此项规定有利也有弊,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提出异议,或法院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即被终结,申请人继续维权还得走诉讼途径。以本案中谭女士的申请为例,若拍卖公司认可她的主张,谭女士的要求很有可能一步到位得以实现,反之则还要提起诉讼才能了断纠纷。

  罗辑最后强调,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员工的应得报酬和待遇上打小算盘,最终损害的还是自身利益。随着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必将为自己的违法之举承担信誉和经济上的双重代价。

  相关讨论

  支付令不能强制执行

  是不是会流于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秀梅认为,这个制度可为劳动者的维权节省不少时间,因为按以往规定,劳动者讨薪必须先要去仲裁委仲裁,不服仲裁的,才能到法院起诉。

  那么,支付令有没有强制性?民事诉讼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英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后,只要对方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去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吴英姿认为,支付令只是一种略式诉讼,把一些审判程序都省略掉了,但这个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变,被申请人的权益也应当受保护。所以,当他们提出异议时,支付令就应当终结。

  但有关人士认为,支付令的规定正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缺憾所在,该法应进一步明确,法院是否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在用人单位的异议不能成立时,驳回异议直接执行。这样才能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通讯员 江扬 快报记者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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