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省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将由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代征。所有经营性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由地税部门在每年一月、七月按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到账的城市水处理费分次代征。对逾期未交纳城市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将按日加收滞纳金。此“专项费用”将主要用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