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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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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明年3月召开
选举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通过了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免去薄熙来的商务部部长职务,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

  ■关注个人所得税法

  个税起征点明年3月1日调至2000

  年终奖3月1日后拿可少交个税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两周。

  决定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快报讯(记者 都怡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正式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次调整是从明年3月1日开始,因此可能会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年终奖”扣税,年终奖领取时间不同,个税征缴额也可能不同。同时,对于2008年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来说,明年的个税预缴额度也可能因此而受影响。

  年终奖晚拿可以少交税

  按照现行的年终奖计算方法,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可以直接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应将年终奖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一旦新的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那么对于月工资不到2000元的人员,除了每月的工资个税有差别外,其年终奖的扣税也会有不同。

  以某公司职员胡某为例,他的月工资1650元,年终奖金3000元。他在明年3月份拿年终奖就会比在2月份拿少交17.5元的个人所得税。

  年薪制个税缴纳有待新规

  3月1日开始提高个税起征点,还给拿“年薪制”的公司人员出了个难题。按现在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即纳税人先按照每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减除费用扣除额,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之后,合计其全年收入,再按照12个月计算其平均月收入和每月应纳税额,相加每月应纳税额得出全年应纳税额,最后补缴全年应纳税款与已预缴税款的差额。用公式来表示,即为: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从中可以看出,“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纳税额的高低,专家指出,对于年薪制人员来说,到底2008年1月和2月的预缴个税是按1600元还是2000元的扣除标准,目前还没有确定,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解释规定。

  ■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我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不是。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有人认为第76条规定没有错还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次修改,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如果过错恶劣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只赔4%、5%,不是无责全赔。”

  王胜明说,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是说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原来的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条文的写法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写法,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错,但是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错,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碰瓷”界定更明确

  另外,新修订的道交法,对于“碰瓷”的界定也更加明确,由原来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修订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比例未做统一规定

  王胜明说,此次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综合新华社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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